股权转让案中案

  河北省三河市燕郊有一块89.5 亩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农行燕郊支行名下,土地用途为单位住宅。农行与唐山宏成公司(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以每亩27 万元、总价2416.5 万元转让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宏成公司首付500 万元后,农行在申请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宏成公司名下时遇阻。

  阻力来自三河市政府下发的:不能给宏成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是“转让的土地用途违反燕郊开发区总体规划”。

  一、二审法院认为:转让的土地用途违反了本地区总体规划,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判决农行与宏成公司解除合同。

  宏成公司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认为:三河市政府无权收回土地,农行无权提出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判决驳回农行要求解除与宏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请求。意思非常明确:农行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把土地过户给宏成公司。当然,这个再审判决也给故事进入埋下了伏笔。

  宏成公司虽然赢了官司,眼见无力进行开发,便拿着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积极寻找新的买家。接下来围绕这块土地,又发生了一连串令人眼花缭乱的官司,使故事逐步进入。

  宏成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高泽成、张树岩),其中高泽成控股。公司打了多年官司,又交给农行500 万元首付款,资金就非常紧张了,高泽成急于套现。

  省高院的再审判决一下来,高泽成就联系到石家庄一家买主,并收取对方500 万元定金,但这笔钱还不够高泽成还债的。不久,这家企业退出了,高泽成又联系了多个下家,但均无人接盘。

  就在高泽成绝望的时候,救星冯亚宏出现了。冯亚宏是天津华泽远公司(天津华泽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该公司的接盘,解了高泽成的燃眉之急。

  2008 年6 月5 日,高泽成、张树岩将宏成公司100% 股权及公司权属的燕郊89.5 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天津华泽远公司,天津华泽远公司支付转让款2000 万元,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

  “当时合同约定,由高泽成负责将土地过户到宏成公司名下,为便于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虽然高泽成不是股东了,但宏成公司执行董事冯亚宏仍然聘请他为法定代表人。”2014 年9 月20 日,冯亚宏告诉记者说,“股权变更后,宏成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对高泽成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界定,他只有10 万元以下的财产处置权,超过10 万元要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时,宏成公司更换了印章,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备案,新公章由我保管,原公章作废并已上缴销毁。”

  股权变更完成后,冯亚宏多次催促高泽成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但一年过去了,没有丝毫进展。冯亚宏到三河市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后才发现,高泽成拿到2000 万元转让款后,没有为土地过户做任何工作。

  “当时我非常生气,就找到高泽成,指责他严重违约。我提出这个项目不做了,要他退钱。他说钱早花完了,没钱可退,土地证过户的事他也真的办不了。”冯亚宏后来了解到,三河市政府与高泽成“势不两立”,为了这块土地,高泽成还将三河市政府、土地局告上法庭,使三河市政府的计划变成了一张废纸,颜面扫地。当时的市委李刚(2014 年8 月6 日,李刚在承德市委、常务副市长位置上被河北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在会议上公开说:高泽成赢了官司也不给他办证,拖也拖死他,我看谁敢给高泽成办证。

  “高泽成最初隐瞒了他办不了土地证的事实,否则我们也不会趟这个浑水。”冯亚宏说,“我在三河市找了所有相关领导和部门,给他们解释说,高泽成把这块土地转让给我们了,宏成公司的股东变更了,费尽心血使事情总算有些缓和了,三河市政府终于承诺,只要我们按照政府规划开发,可以给我们办理土地证及相关手续。”

  2009 年7 月冯亚宏和高泽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土地过户手续由冯亚宏来办理,高泽成退出并不再负责公司任何工作;对土地开发收益重新进行了约定。冯亚宏通知高泽成,股东会已经免去了其法定代表人职务,要他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冯亚宏忙了起来,为开发做好了充足准备。“我们与三河市政府领导及各职能部门作了充分沟通,在三个方面达成共识:一是按照三河市政府要求,在三河市成立项目公司,把税收留在当地;二是要重新规划项目性质,按照市政府要求,这块土地一半是商业,一半是住宅,而且必须是高品质项目;三是政府同意了我们经反复修改过的建设开发方案:大约20 万平方米建筑规模里包括一座五星级酒店,一栋高端写字楼,12 万平方米住宅及配套商业。”

  “我们聘请了清华大学设计专家给规划设计的,三易其稿才获市政府同意。”拿着规划图,冯亚宏显得非常兴奋,“对这个设计,我非常满意,市政府领导也很满意,终于对我们说,你们准备开发吧!”

  宏成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高泽成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冯亚宏为法定代表人。“我们多次通知高泽成去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高泽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冯亚宏一直忙于土地开发,“施工队我都找好了,是北京一家非常有实力、有业绩的建筑公司。”

  正当冯亚宏和宏成公司满怀信心准备施工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一个让他震惊和难以相信的消息传来,消息来自于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利民。

  “我行多次给三河市政府递交报告,请求把农行名下的土地过户给宏成公司,已正在办理过程中。2010 年11 月18 日,另一家公司——三河市思菩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菩兰公司)董事长齐福才突然找到我说,宏成公司把土地权利转让给他们了,让我在他们准备好的《债权(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上签字同意转让。”农行燕郊支行行长王利民对记者说,“我当场问齐福才,宏成公司的冯亚宏知道这事吗?他同意了吗?齐福才说,‘他知道啊,他同意了,他们公司没实力、干不动才转给我们的。’我不认识也没见过高泽成,但看见通知书上面有宏成公司的公章,就相信了齐福才的话,并按照他的要求,在通知上写了‘同意权利转让’几个字,并加盖了农行公章。”

  事后,王利民打电话给冯亚宏咨询,才得知自己被骗了。“冯亚宏告诉我说,他们自己开发,不会把土地转让给他人,公章在他手里,任何转让合同上的公章肯定是假的。”王利民为了慎重起见,专门安排农行信贷部主任持公函到唐山公安局、工商局进行了查询和核对,证实了高泽成假冒宏成公司名义与思菩兰公司签订的《债权(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上加盖的宏成公司的公章是假的,“我即刻就去了思菩兰公司索要并表示坚决收回我签字盖章的《债权(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书》,齐福才当时极为慌张的说,他已经知道被骗了,正准备报案,他还说有我签字的那份材料弄丢了。”

  事关重大,经王利民行长引荐,冯亚宏等人携带宏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相关证据材料,亲自到思菩兰公司。“我把公章一比对,思菩兰公司也很吃惊,因为真假公章差别很大,平常人一看就能分辨出来。我就告诉他们被骗了,当得知他们已经支付了1000 万元定金后,我就提醒他们赶快报案,尽快把钱要回来,因为我十分清楚,高泽成对钱的太强烈了。”回忆起当时的情形,冯亚宏历历在目,“我还告诉他们,高泽成已经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正在办理变更手续,他使用假公章给你们签订合同,是一种犯罪行为。”

  宏成公司副总朱景才与冯亚宏一同前往思菩兰公司,他告诉记者说,“思菩兰公司非常感谢冯亚宏的提醒,表示不再付款。”

  冯亚宏是个心地善良的人,他打电话给高泽成说:“赶快把钱退给人家,免受牢狱之灾。高泽成跟我说,他也后悔了,一定把钱退给思菩兰。”

  但是,事情的发展出乎冯亚宏的意料。“廊坊中院突然通知我们说,燕郊土地被查封了,一个叫马连春的人起诉我们说,他才是宏成公司股东,我们和高泽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他的同意,侵犯了他的权益,他要求法院判决我们和高泽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马连春只用一辆宝马车担保,廊坊中院就查封了价值2 亿多元而且产权仍在燕郊农行名下的土地。”至此,冯亚宏突然醒悟过来,“这是高泽成和他的同伙们惧怕承担刑事责任,策划让马连春出面,到法院打股权转让无效的民事官司,妄图掩盖其犯罪行为。”

  那几天,冯亚宏气得吃不下饭。前思后想,2008 年全球经济危机时这块土地没人要,现在土地、房价升值了,却让一些人动了邪念,在巨大利益面前,有人丧失了做人的良知,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冯亚宏一气之下,带着律师直接到河北省高院反映情况。高院调查后认为,廊坊中院查封错误,没有管辖权,指令中院将案件移交唐山市丰润区法院审理。

  “案件移交丰润区法院后,法院通知马连春交纳诉讼费,因为打官司的证据都是伪造的,马连春连诉讼费都没有交,法院按撤诉处理了。”冯亚宏后来得知,马连春打官司是三河市法院的陈某在背后运作的,马连春给陈某100 万元活动经费。不久,陈某被唐山市检察院以合同罪逮捕,陈某供述说:100 万元活动经费转入到我女友齐某的工行账户,活动经费全部支出了。

  冯亚宏告诉记者说,“马连春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他与陈某等人共谋,利用高泽成法人代表的身份,使用废弃公章,偷偷把价值2.8 亿元的土地以1.24 亿元贱卖给思菩兰公司,马连春一人就从中获利4900 多万元。”

  “这回是高泽成赤膊上阵了,他打的是同样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官司,目的是让唐山中院判决股权转让合同及所有协议无效。”冯亚宏非常气愤,打电话质问高泽成,“高泽成说,这不是他的本意,因为拿了人家5500 多万元钱,没有办法了,只得听从别人安排。他已经被马连春和思菩兰公司给‘绑架了’,让我理解他的苦衷。”

  冯亚宏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了:因为土地增值了,思菩兰公司在明确知道高泽成使用伪造印章私自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在只支付1000 万元定金的情况下,没有停止付款,而是继续支付了1 亿多元给高泽成和马连春,目的是低价拿下这块地。在陈某等人的运作下,让马连春打股权转让无效官司失败后,再让高泽成出面提起诉讼,目的是让高泽成私自签订的卖地合同合法化。

  关于高泽成与冯亚宏的这个官司,人民日报社下属的《民生周刊》2014 年9 月8 日有详细报道。报道说:“唐山中院金牌法官翟连辉是该案审判长。翟连辉曾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河北省法院职业素养标兵、唐山市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近期因所审理的高泽成与冯亚宏案件存在重大瑕疵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降职为宣传处干事。今年8 月27 日下午,翟连辉在唐山中院办公楼,被五六名陌生男子拦住,这些人对翟连辉进行恐吓并有暴力行为。”“翟连辉有了辞职打算。”

  高泽成起诉冯亚宏的这起案件编号是:(2011) 唐民初字110 号。记者看到,这个编号的判决书共有7 个不同版本,裁定书有2 个不同版本。

  落款日期为2012 年3 月6 日的“(2011) 唐民初字110 号” 判决书有4 个不同版本,第一个版本第二页倒数第一行有错别字,盖有核准修改专用章(对判决书的错别字进行修改,将“股股转让”修改为“股权转让”),在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有这样的论述:“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约定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天津华泽远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股权转让协议已实际履行,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归天津华泽远公司所有。高泽成、张树岩就‘三河地块’无权处分。”

  第二个版本的判决书与第一个版本相比较,错别字没有修正,在“本院认为”部分缺少了这样一句话:高泽成、张树岩就“三河地块”无权处分。

  第三个版本也没有修正错别字,也缺少了“高泽成、张树岩就‘三河地块’无权处分”的内容,但关于诉讼费的负担与以上两个版本都不同:15.76 万元诉讼费由高泽成负担13.18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2.58 万元。而以上两个版本关于诉讼费的分担是这样判决的:高泽成负担15.18 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5800 元。

  第四个版本内文有大段的重复。诉讼费的负担与以上三个版本也都不一样, 高泽成负担共计28.36 万元,天津华泽远公司负担5800 元。

  而落款日期为2012 年7 月4 日的“(2011)唐民初字110 号”判决书有3 个不同版本。第一个版本在“本院认为”部分有这样的论述:“高泽成、张树岩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就‘三河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给他人”。第二个版本没有了上述内容,内文字体、排版格式也不一样。第三个版本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与第一个版本略有不同:“高泽成、张树岩在股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后,就‘三河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前两个版本的判决书都是12 页,第三个版本的判决书变成了13 页。

  这些不同版本的判决书都是从哪里来的?唐山市公安局在“高泽成、马连春涉嫌合同案”卷宗中有一份“关于本卷内多份判决书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说明”:有的判决书是从该案审判长翟连辉处调取,有的是冯亚宏提供,且有翟连辉的签字,有的是冯亚宏代理人提供(中院依法送达的)。

  两份编号同为“(2011)唐民初字110 号”的民事民事裁定书版本不同很是蹊跷,落款日期都是2012 年6月4 日,第一个版本裁定书的“裁定如下”内容是:“准许原告高泽成、张树岩撤回起诉。”第二个版本变成了:“准许原告高泽成、张树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一个是“撤回起诉”,一个是“撤回上诉”,一字之差。

  “早在马连春服刑期间,高泽成就和香河市法院的陈某一起到看守所会见马连春,密谋如何卖掉土地,马连春对高泽成说:只要思菩兰公司付了钱,他们就有关系有办法把所有障碍摆平。”冯亚宏说,“高泽成利用担任宏成公司法定代表人之机,伙同马连春伪造公司公章,未经股东会同意、未经执行董事授权,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骗取巨额资金归个人占有,已涉嫌合同罪、伪造印章罪。”

  冯亚宏举报后,唐山市公安局先后对高泽成、马连春、陈某以涉嫌合同罪立案侦查,并将之刑拘,后经唐山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因为陈某的身份特殊,公安机关作了分案处理。

  唐山市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说,高泽成伙同马连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曾经与天津华泽远公司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的真实内容,及宏成公司已变更股权、启用新公章等事实,以宏成公司名义又与思菩兰公司签订了同一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合同,骗取了思菩兰公司1 亿余元转让款,其中高泽成收受5541 万余元,马连春收受4941 万余元。同时,高泽成采取欺骗、隐瞒宏成公司股东会的手段,将权属宏成公司价值2.8 亿余元的土地以低价擅自处分,造成宏成公司对该土地实际占有权益的丧失。

  唐山市检察院收到起诉意见书后,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正确,但同时认为“高泽成、马连春涉嫌合同罪,不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主要犯罪地为丰润区,遂将案件移送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让唐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唐山市公安局和冯亚宏意料不到的是,2014年7 月29 日,丰润区法院一审判决高泽成、马连春无罪。

  “认定的事实一样,证据也确凿、充分,为什么丰润区法院竟如此判决?”几年的官司下来,冯亚宏对法律也颇有研究了,“一审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避而不谈,通过审理所谓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以含混不清且指鹿为马的逻辑直接认定被告人无罪,这不仅是武断的,也与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自相矛盾。”

  冯亚宏对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关于公司股权变更的论述,感到非常惊讶:“这明显违反公司法呀!”判决书说:“尽管股权变更后公司的名称仍为宏成公司,但股东变更前后宏成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却不一样。股东变更后的宏成公司不当然享有股东变更前的宏成公司的权利,同时也不承担股东变更前宏成公司的义务,股东变更后的宏成公司权利义务应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享有和承担。”

  “天津华泽远公司已向高泽成支付了2000 万元,判决书却说华泽远公司并未支付款项。”冯亚宏说,“丰润区法院用了近70 页的篇幅,把一起简单的刑事案当成民事案件审理。”

  针对法院一审无罪判决,记者采访了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检察院有关人员,他们均表示“法院一审判决错误”。

  一审判决后,宏成公司以法院判决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申请。据记者了解,丰润区检察院在上诉期内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抗诉,唐山市检察院支持丰润区检察院的抗诉。

  因为是上诉程序抗诉,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唐山中院表示,近期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刊将继续报道此案二审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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