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各级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把握宏观,搞好服务定位,突出服务重点,注重质量和实效,为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政府法律顾问要做好以下工作:
政府在日常行政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法律问题,政府工作人员虽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但面对形形色色的社会现象,政府需要及时咨询法律顾问。此外,对于政府的一些重要行政行为,一般会在事前进行讨论与部署。在讨论与部署过程中,法律顾问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建议,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可操作性、法律后果及可能带来的法律纠纷等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证。在政府遇到行政诉讼后,协助政府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调处方案及诉讼方案进行分析,协助政府依法解决纠纷。
目前,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多由政府职能部门起草与讨论。由于缺乏法律专家的参与,部分规范性文件从立法技巧及可行性方面存在欠缺。政府法律顾问可以接受委托起草规范性文件,从实务操作角度及立法技巧方面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性。同时,还可以就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使规范性文件更加规范与完善。
政府担负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责任,这些政府项目投资大,投资周期长,涉及法律关系众多,且往往关系到百姓的基本利益。因此,政府项目的法律问题尤为重要。法律顾问可以作为项目的专项顾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法律可行性进行论证,设计法律框架。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协调相关各方的法律关系,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及决策过程。保障项目的依法进行以及政府资金的安全。
政府作为一个主体,同社会其他主体发生经济往来及民事法律关系是难免的。近年来,以政府为一方主体的经济民事案件大量增加,例如房屋租赁、房屋拆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后的支付问题的纠纷十分普遍。而且,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政府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也时有发生。但是,政府作为这些案件的一方主体,在案件起诉前解决的可能性很大。但是,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诉前调解工作十分滞后。政府法律顾问的介入,可以大大减少政府成为诉讼主体的几率,从而在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必须从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入手以保证工作质量,避免主观随意性。
应当从制度上明确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理想的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组成应该是以公职律师为主体、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非公职律师)为辅。公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体是政府工作性质所决定,因为公职律师自身一般就是或者曾经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相对一般执业律师熟悉政府工作的操作程序,能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着力点,容易通过法律方式把政府的工作意图准确地予以体现,能较好体现法律顾问的参与性、参谋性和顾问性。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是利用他们精深的法学理论,着重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与补充建议。一般执业律师则通过他们的诉讼经验丰富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手段。具体条件是:具备懂法律、热爱活动、懂市场经济、懂私权需求的基本素质,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责任感,一律不得有不良执业记录等等。
一是要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政府法律顾问室(团)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法律顾问室(团)在政府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二是明确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顾问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程序,纪律要求、责任追究等。
(3)政府应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中长期工作计划和目标中,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定期对有关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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