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案例分析

  AB均为自然人,C为有限责任公司,B作为C的早期投资人,持有C部分股权。AB协商,由A受让B的50%的股权,成为受让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但该部分股权仍有A表面持有,双方签订了《代持协议》约定:B将其持有的C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A,在C的股权在公开市场流通前,由B代持该部分股权。之后,由于经营不善C的股权价值大幅度降低,由此导致A投资失利,于是A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代持协议》无效,并判令B将股权转让款全部返还。

  《合同法》第52条列出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股权代持是AB自愿签署,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没有损坏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正常的股权代持协议通常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前四款无效的情形。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要进一步分析,因为在法律事务中对“强制性规定”的解读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以下就将股权转让和委托持股这两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角度进行分析阐述。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后代持中的股权转让协议往往并不向第三方披露,自然也就没有履行《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即违反了《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从而使得该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这个瑕疵是否会导致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呢?者就要看《公司法》第72条规定是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中提及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指出《合同法》第52条中提及的“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并未做进一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明确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并指出,“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实质特征是规范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行为。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适用范围的限制,有利于实现维护《合同法》、鼓励和保护交易等重要目的。故违反《公司法》第72条规定的行为,仅仅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司法》第72条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不能当然认为AB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正式肯定了委托持股的法律效力;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但证监会《首发办法》第13条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委托持股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且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所以从目前证监会的监管口径看,委托持股是不允许的。但是该规定是否是强制性法律规定却有待商榷。《证券法》《首发办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委托持股这一行为本身无效,监管部门为确保股权清晰而适用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委托持股的行为进行清理,而并未否认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故亦不能当然认为A与B之间的《代持协议》无效。

  综上,笔者认为A与B之间的《代持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持股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而合法有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应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是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他股东主张该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主张撤销股权转让行为,进而撤销《股权代持协议》。因此,《代持协议》的效力状态仍然存在不稳定性。建议在签订《代持协议》的同时,采取其他措施补强其的效力,以防范后期可能被撤销的风险。。

  随着人们对商业交易的保密要求以及灵活安排的需求不断上升,但是当人们选择股权代持的时候,应当预测到其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免引起后期的纠纷和争议。

  股权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如果一个企业的股权设计的不好,企业经营的越大,风险就越大。

  股权作为财富资本,关系到投资人的切身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纠纷、确保股权增值等是股权律师最基本的价值体现。确保投资人利益达到最大化!

相关阅读

  • 股东争夺控公司制权对企业的危害看完案例无数老板背后发凉!

    股东争夺控公司制权对企业的危害看完案例无数老板背后发凉!

      公司控股权之争,可以说是公司经营最忌讳的事情,为什么呢?股东之间为了股权闹矛盾,跟一个家庭夫妻感情不好是一样的道理,如果走到对簿公堂,对于小家庭来说,基本上要离婚收尾,日子过不下去了,公司呢,往往也要拆伙。如何通过股权设计,...

    2024.05.09 23:34:57作者:adminTags:股权纠纷对公司影响
  • 股权纠纷怎么申请仲裁

    股权纠纷怎么申请仲裁

      股权纠纷是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在股权归属、公司治理、股份转让等方面出现的争议或纠纷。当股东之间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   选择一家有资格的仲裁机构。一般而言,国内比较知名的仲...

    2024.05.08 21:51:04作者:adminTags:股权仲裁
  • 股权纠纷:仲裁解决之道及处理方法全解析

    股权纠纷:仲裁解决之道及处理方法全解析

      股权纠纷是商业世界中常见的争议之一。当股东之间产生分歧,无法通过和解解决时,仲裁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将详细介绍股权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并给出相关的处理方法。   股权纠纷指的是公司股东之间...

    2024.05.08 21:50:50作者:adminTags:股权仲裁
  • 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怎么算

    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怎么算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效是指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这个时间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的,一般情况下,起诉时效的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大多数经济纠纷的起诉时效从权...

    2024.05.07 01:54:26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起诉时效
  •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是多久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是多久

      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是法律规定的截止日期,该时限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在中国,经济纠纷的起诉时限一般为两年,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时限会稍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2024.05.07 01:54:13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起诉时效
  •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90%的股东不知道认缴的法律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90%的股东不知道认缴的法律风险!

      去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推进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进程,将过去实施多年的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公司设立从此没有注册资本这一门槛。对于新的制度,有些人误认为,公司股东(发起人)从此无需对注册资本承担责任...

    2024.05.04 00:48:34作者:adminTags:股权认购的法律风险
  • 关于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参考专刊: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

    关于投资并购法律风险参考专刊:股权投资法律风险及风险防控

      股权投资是从股东手上购买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权利的一种收购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股权,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的方式进行,继而实现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目的。在股权投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需要投资...

    2024.05.03 12:31:10作者:adminTags:股权认购的法律风险
  • 家庭房产纠纷怎么打官司一审

    家庭房产纠纷怎么打官司一审

      家庭房产纠纷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因房产问题发生纠纷。家庭房产纠纷的处理一般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其中一种常见的方式就是打官司。   一审是家庭房产纠纷案件的第一阶段,也是最重要的一阶段,因此需要认真准备和考虑。...

    2024.05.01 10:15:13作者:adminTags:家庭纠纷起诉流程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