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规定新婚姻法房产归属新婚姻法财产分割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房子”成为近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焦点。在婚姻司法解释三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第七条、第十条,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

  【条款】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款】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张某(男)与林某(女)结婚两年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张某的父母出资135万元,林某的父母出资65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林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张某认为,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林某出资的65万元属于债务。

  【解读】新法旧法的区别,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比较:按照旧法规定,系争房屋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则变成了“谁的父母出资多,谁的孩子房子份额占得多”,即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暂且不论该规定会对社会生活造成何种影响,但现在年轻人结婚,父母可能倾注了一辈子的积蓄,新规定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七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的延续。解释(二)中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而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明示给予一方的除外”。而“明示”,如果在赠与合同中予以确定,准确,但中国实际采用赠与合同形式的很少,这就容易引起争议。而第七条解决了这个争议点。

  【案例】小言(男)结婚,他的父母出资购房,而办房产证时女友要求加上名字。小言很苦恼,如此一来房产究竟算谁的?

  【解读】第七条规定得很明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才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因此,女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名字,那么房产视为男方父母赠与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男方的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即视为一个有效的赠与行为。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至于份额,未必是一半,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比如财产的来源、对财产的贡献、生活需要的程度、婚姻延续的时间等。

  【案例】小邱(女)婚前购入一房屋,独自付20万元首付,婚后与丈夫共同按揭还贷。两年后,小邱离婚,房屋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又归谁?

  【解读】一方婚前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是热点。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操作模式,一般从物权原则的角度解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婚后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房屋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次第十条也对按揭房的判决标准进行了明晰,如夫妻共同还贷了5万元,那离婚时产权方将补偿另一方2.5万元,并按出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案例】2003年,李某(男)为与古某(女)结婚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因感情不和,二人协商离婚。李某担心,自己婚前独自出资购买的房产,由于结婚8年,会变为共同财产。

  【解读】早在2001年,“结婚经过8年,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就已作废。一方的婚前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变化为共同财产。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离婚时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在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上要求男女双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坚持男女平等,夫妻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分割权,只是指财产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对财产份额的均等分配。在家庭中往往夫妻双方的收入比例是有差别的,通常男方高于女方。但是,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对男女实行区别对待。

  由于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及子女的利益,以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避免妇女和子女在离婚后因均等分配造成生活水平下降或者生活困难。

  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并应尽可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应尽可能分给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某种生产资料特别技能、能够充分发挥该项物品效用的一方,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不能分割的,应根据财产的来源和实际需要,以合理的调整或作价处理。另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以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对因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这里的过错是指: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才有效,约定财产分割范围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还规定了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只对夫妻双方有效(第三人知道的除外,不得对抗第三人)。

  处理离婚财产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对与他人合伙的财产,应先分出夫妻共有的份额再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财产损害他人利益。

  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具体操作上可以采取实物分割、价金分割和价格补偿等方式。这样分割的依据,是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 78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某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如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要求,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等情形。

  具体分割的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主要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合伙经营的财产、生产资料、当年无受益的养殖种植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增值的部分、不宜分割的共有房屋等。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司法解释作了具体的规定。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应包括家庭拥有的汽车、拖拉机等。分割的具体办法,是分割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也可以另行采取分割办法。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属于合伙的共有财产 , 合伙未经清算 , 无法确定个人的部分,因而无法分割。处理的办法是,将入伙的财产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另一种办法是,将入伙人财产分为两个股份 , 双方均作为合伙人参加合伙,但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3)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分割的只能是收益部分和经营权。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4)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归一方所有,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5)共有的股票、债券。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股票一般面值各半分割,各类债券要考虑它的增值情况,合理分割。

  (6)对不易分割的夫妻财产,如双方协议不成时,按处理时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确定该财产的价格。对不动产、古董、名贵字画等应由有关部门予以估价。

  我是来帮我一个朋友来咨询的。她最近想要离婚,但是男方要求把夫妻共同财产区分清楚,因此,我想确定一下,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呢?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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