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许多客户在委托律师起草离婚起诉状时会要求把对方的种种“罪状”和“恶行”写到起诉状里,如果能再添油加醋些会更好。这一诉求背后的逻辑是:描述的越多、越细、越强烈能让法官相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对方存在过错进进而有利于支持其诉求。
其实,这是一种想当然的想法。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依据的是有证据证明并能支持诉求的事实,任何一方的事实与理由均需要质证并查明,最终“添油加醋”的内容自然不会产生任用。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公布的数据,北京市员额法官一年审结案件170余件,其他区域据此推算应不下100件,可想而知一个办理办理离婚案件的员额法官已经办理过大量的各种情形的离婚案件。婚姻里的种种见的多了,也不太会对某一或某几种情形的组合所“侧目”。因而,在离婚起诉书中写太多的感情破裂细节或添油加醋其实是没有必要的。第三,离婚起诉书中将一方的种种行为进行控诉,其实是将家事和隐私披露于众了。这会刺破一方仅存的自尊和体面,反而会激起对方的战斗意志和战斗意愿,一定要拼个鱼死网破。
需要申明的是,上述只是说关于感情破裂的内容方面。关于对方的过错事实是需要在起诉书中全面、准确阐明的。
比较合理有效的是使用性格不合,婚前了解不够,三观不合来作为起诉书的感情事实部分的描述。这些是中性词,第一,不会激起双方的矛盾;第二,也直接表明了双方相处的方式,说明双方在处理任何问题上其实都会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的。很多的婚事案件并不是因为一方存在过错导致的,大量的情形是双方无法在一个频道上。第三,最关键的是这种中性词给双方调解留下了余地,是双方平和解决的一个前提。
其实,使用这些词语来描述双方感情事实,不用担心无法将双方真实的感情事实合盘托出。因为,在法庭陈述环节,法官会问你为什么要离婚呢?那么这时你可以把离婚的事实情况说出来。这个时候因为大家都在法庭上坐着,离婚案件又不是公开开庭审理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说出对方的隐私或过错的话呢。听到的人是很有限的,这时法官会根据证据情况来判断双方的感情是否达到了破裂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