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也称委托持股、隐名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以协议或形式约定,由名义股东以其自己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权利义务安排。
一般而言,股权代持行为大多是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人数、身份、工商注册等限制、保密要求等因素的考虑,为了交易结构灵活设计而采取的规避手段和救济措施。以股东身份的规避为例,在政府部门或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任职的公务人员、军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境外投资者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从事对外投资时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因素。例如,境外投资者被限制或禁止进入的企业或行业要根据投资目录来确定,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代表不得为自然人,在此种情况下,为了规避外商投资审批核准带来的限制及各方面成本,各方投资人往往会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选择适格的国内机构法人作为名义出资人,从而形成股权代持。
通过前述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的分析和阐述,我们不难看出,股权代持行为在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确实蕴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因素,而这些风险因素为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权利行使和保障都带来了诸多困难和不便。因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建议各方投资人及公司对股权代持行为进行全面的认识和考量,从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条款的设置、股权代持对象的选择、股东权利的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着手降低其对各方产生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