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方案案例

  网络招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互联网科技企业,其发展需要公司管理层长期、持续投入管理技术和知识,关键技术人员长期不间断地进行创新。公司现行的每月工资制度,是一种短期的、较弱的激励,不足以激励这些人才充分发挥能动性并长期留任;同时公司受资金特别是现金流的压力,在初创期无法给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以很高的现金工资或奖励。因此本公司实施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方案,一方面降低本公司初创期所需的激励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希望通过以此股权激励计划将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紧地在一起,达到留住人才,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发展的目的。

  (1)高级、中级管理人员、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或有高级职称的核心管理层(如营销总监、财务总监等);担任中层管理职务(如高级监理、人力资源经理等)的人员。

  在公司的工作期限满二年(经董事会特批急需人才可以不受时间限制)。每五年为一届。每年通过决议吸引人才加入。

  薪酬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员工激励计划的具体操作和日常管理,包括:股权的登记、股权的过户和退出、禁止行为的监督、工商登记变更等事宜。工作小组成员属公司内部人员,由员工薪酬工作委员会任免。

  每届激励计划的分红总额(股权激励基金总额)为该届计划年度内每一年度可分配利润额10%相加后的总额。以下为具体的计算办法:

  则:第一届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基金的总额为(A+B+C+D+E)X×10%,公司从每年可分配利润中提取累加留存(如当年营业为亏损,则可分配利润额记为零)。

  鉴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300万元,则虚拟记账股份的总额设为注册资本额的20%,即60万股。

  每个激励对象获授的虚拟股份额的确定,要根据激励对象所在的岗位和工作年限,并要考虑到对激励对象希望达到的激励力度予以确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参见《本公司第一届虚拟记账股份具体分配办法》。

  虚拟股权每股现金价值=股权激励计划基金的总额÷分配的虚拟股权总数=(A+B+C+D+E)×10%÷600000

  激励对象自加入第一届计划后的第五年至第九年之间,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可以参加第二届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其实施方法与第一届相同。

  在战略投资者增资前,加入原第一种方案的员工书面承诺放弃原第一种方案后加入第二种方案,原股东转让10%的公司股份给所有加入第二种方案的员工。

  如果受让该股份的员工人数超过50人,则员工可以设立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组织以满足合法持股的需要。

  战略投资者增资时,原股东的90%的股份与所有加入第二种方案的员工所持有的10%的股份一同稀释。

  如果公司设立海外离岸公司以便于上市,则加入激励计划的员工权益在不予减少的情形下可以转由该新设离岸公司承担。

  1、如果激励对象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降级、待岗处分等处罚时,公司有权减少、取消其分红收益权即虚拟股权的享有权。

  如激励对象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则其激励对象激励计划合约自动失效,其无权获得该激励基金。

  3、如激励对象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其他正常离职原因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则激励对象可以按照约定取得激励基金。

  4、如激励对象有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权益行为的,则其激励对象激励计划合约自动失效,其无权获得该激励基金

  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属于虚拟记账股份股权激励方式的一种。非上市公司的虚拟记账股份股权激励方式是指公司为了激励核心员工,同时不引起实际持股比例的变更,通过在公司内部记账的方式,而不是在工商局变更股份的方式,授予公司核心员工一定数量的股份,虚拟股份的持有者可以按照持有虚拟股份的数量,享有一定比例的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利润分红权)或者取得相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增值的权利,但是不享有表决权等其他实际持股股东享有的权利的股权激励方式。

  根据虚拟记账股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所获得激励成果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另一种是账面增值(每股净资产增值型股权激励)型虚拟股权激励。

  关于虚拟记账股份的授予总额是不是与公司注册资本额以及公司净资产挂钩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公司的原有股东有没有将手中所持有的实股进行稀释的愿望,以及是否安排了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将虚拟股份实股化的规划。如果准备将虚拟股份实股化,则虚拟股份的授予总额必须要考虑到公司现在的注册资本总额以及原有股东愿意将手中股份稀释的程度。具体虚拟股份经过行权后变成实股的设计可以参照认股权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如果公司没有将虚拟股份实股化的规划,则虚拟记账股份是否与注册资本额挂钩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虚拟股份只是一个计算利润分配额的手段而已。

  如果虚拟记账股份不存在向实股转化的机制,公司应该每年按照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虚拟股份进行利润分红。否则,这种激励方式可能被激励对象认为是公司可以每年分红,也可以暂不分红。因为激励对象持有虚拟股份转化为实股以后,激励对象就成了公司真正的股东,也就是普通的股东,具体每年是否需要分红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然,如果公司实施的就是利润分红型虚拟记账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进行分红。

  无论是认股权还是虚拟记账股份的股权激励方式均都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有的网络与资料上设计的各种虚拟股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非常混乱,各种设计都有,而且两者在授予时都是虚拟的,所以会经常让读者或者准备实际操作的企业无所适从。对此,笔者认为股权的设计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方式相同点较多,我们可以将与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方式相对应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作为认股权的模式,认股权授予激励对象的是一种未来认购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人后或者放弃认购。认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的直接后果是使激励对象获得了公司的股票;而虚拟记账股份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后的直接后果是使激励对象获得利润分红或者净资产增值部分收益,不是公司的实股。

  授予激励对象的虚拟记账股份总额为激励对象范围内的每个激励对象获授的虚拟股份额相加后的总额。关于虚拟记账股份总额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要参照注册资本金予以确定,例如,如果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则虚拟记账股份的总额设为注册资本额的20%,即100万股;另一种是根据激励计划实施的上一年度的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例如,上年公司的净利润为200万元,则虚拟记账股份的总额设为注册资本额的20%,即40万股。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怎样确定虚拟记账股份的总额,都有考察确定的总额对于所有需要激励的对象而言能否达到需要的激励力度,如果达不到需要的激励力度,则要增加虚拟记账股份的总额。

  (二)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与账面价值增值(每股净资产增值型股权激励)型虚拟股权激励的区别

  与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利润分红作为激励对象的激励收益不同,在账面价值增值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收益来自于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增值额。公司净资产代表公司本身拥有的财产,也是股东们在公司中的权益,相当于资产负债表中的总资产减去全部债务后的余额。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总股数,即得到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越高,股东拥有的资产现值越多;每股净资产越少,股东拥有的资产现值越少。通常每股净资产越高越好。以下以案例说明账面价值增值权的基本操作模式。

  2、每个激励对象可得虚拟股权数额根据该激励对象在公司的职位、年限和对公司的贡献等因素综合决定。

  3、按照2008年度每股净资产确定行权价格,因2008年度每股净资产为2元,所以行权价格确定为2元。

  6、股权激励计划采取窗口期集中行权的方式,行权申请必须在窗口期内提出。公司设立三个行权窗口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第36个月、第48个月、第60个月,在符合行权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受理行权申请。

  7、激励对象承诺对通过激励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在授权日起的2年内不进行主动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转让、交换、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8、虚拟股权授予后经过等待期即可获得行权权利,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虚拟股权分3年行权,每年的行权比例分别为3:3:4。

  9、激励对象每次行权可得激励金额=该年度可行权虚拟股权数额×(该年度经过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2008年度的每股净资产值)

  10、如果行权年度经过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小于2008年度的每股净资产,则该期股权激励计划由公司予以取消。

  1、北京xx网络招聘有限公司的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计划存在管理机构不明确的问题,没有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薪酬委员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职责进行明确,这会导致在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中出现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

  2、xx公司采取的是利润分红型虚拟股权激励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将公司利润予以分配,而对于大多数初创高科技企业而言,为了全力聚集资源,往往并不进行利润分配,而是将利润留存作为公司发展的资金。例如,微软公司在其公司上市之前,甚至是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一直没有利润分配,因为微软一直把自己看作初创时期的高科技公司。

  3、xx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在时限约定方面存在等待期过长的问题。根据xx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等待期长达五年,而激励对象要完全获得利润分红则需要九年的时间。这对激励对象利益的实现设置了太长的时间,可能会导致激励对象因感觉该设计离自己太遥远而不把股权激励计划放在心上,从而达不到股权激励的效果。

  4、xx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最大缺陷在于没有约定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条件,没有约定约束条件下的股权激励计划很难对激励对象产生一种鞭策感和急迫感,很难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根据xx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自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年限开始之日2008年至等待期结束之日2012年即使每年的利润递减,只要有利润,则激励对象即可获得股权激励收益,这显然是与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本股权激励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激励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均指按照激励计划把公司全部利润分配权虚拟成的份额,总利润分配份数不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或股东会决议分配的利润的具体金额而变化。

  是指激励对象根据本协议条款享有的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为避免疑义,利润分配权的权利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享有的投票权、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优先受让公司股权的权利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清算分配权以及除本协议明确赋予的权利以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指公司在位于中国、香港、美国或其他国际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根据适用法域的证券交易法律法规上市并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份或公司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

  指(a)任何人士为了提供担保或给予优先支付权,而形成的抵押、担保、质押、留置、担保契约、信托契约、权利保留、担保利益或其他第三方权利;(b)向任何人士授予未来使用权或占有权的任何地役权或保证;(c)任何有利于任何人士的委托书、授权书、投票信托协议、权益、选择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谈判权或拒绝权或转让限制;(d)任何关于权属、占有或使用的不利权利主张;权益负担也包括与上述各项有关的协议或安排。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收取或摊派的任何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或其他税收、关税、收费、费用、扣减、罚金或预提税)。

  1、获得利润分配权的条件。激励对象最高可累计获得的利润分配权的份数为[数量]万份(大写[数量]万份)。利润分配权分期成熟,具体成熟条件如下:

  1)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数量]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创始股东/股东会/其他]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数量]份,占本次授予总数的[数量]%;

  2)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数量]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 创始股东/股东会/其他 ]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数量]份,占本次授予总数的[数量]%;

  3)如果激励对象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本协议签订满[数量]个月之日内的业绩考评经公司[创始股东/股东会/其他]审议为优良,则所授予利润分配权成熟[数量]份,占本次授予总数的[数量]%。

  激励对象获得上一个阶段的利润分配权的成熟与否不影响下一个阶段的成熟。举例说明:第一个阶段业绩不符合前述约定,则该阶段利润分配权不成熟,第二个阶段业绩符合前述约定的,则第二个阶段对应的利润分配权成熟,累计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为第二阶段的利润分配权。

  2、利润分配权的反稀释。如果公司增资,激励对象可能或已经获得的利润分配权不因此被稀释,即利润分配权的份数不发生变化。

  3、程序。激励对象应在阶段一至阶段三的各阶段期满后[数量]个月内按照股东会的要求的时间和方式递交其亲笔签署的《利润分配权成熟申请书》(样式见附件)。股东会应在收到激励对象提交的《利润分配权成熟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对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获得利润分配权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授予的正式决定。

  4、申诉权。如果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权不予成熟的决定,激励对象有权在股东会做出此等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股东会复议并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公司股东会应在收到该等复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改变股东会决定做出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5、无条件接受股东会的决定。尽管有本协议第2条第4款的约定,激励对象承认股东会对于是否激励对象的业绩考评是否达到优良享有完全独立的裁量权;如果股东会和激励对象之间对于激励对象的业绩考评是否到达优良存在争议,激励对象兹此承诺无条件接受股东会的决定。

  (1)当股东会做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时,激励对象有权依据其持有的已成熟利润分配权并按照以下公式获得公司的利润:

  激励对象有权获得的公司利润金额=根据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总金额计算所得的每一份利润分配份数的利润分配权的应分得利润×激励对象届时持有的全部已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对应的全部利润分配份数。

  (3)如果股东会做出不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激励对象无权要求公司分配利润或要求公司向激励对象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偿。

  2、团队股东代收。团队股东负责代收激励对象有权获得的公司利润,并应在收到上述公司利润后个[20]工作日内将其代收金额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后的余额转账至激励对象收款账户(“激励对象收款账户”)。团队股东应向激励对象提供缴纳相关税费的凭证复印件。

  1)如果在本协议签订后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及其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激励对象有权在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其亲笔签署的《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见附件),要求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利润分配权(前述全部利润分配权不包括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回购价格为:

  2)各方特别明确,若激励对象存在本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权作废、丧失或失效情形的,则公司无须承担回购义务。

  3)自激励对象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之日,激励对象不再持有任何利润分配权。公司应于收到《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激励对象支付全部回购对价。激励对象逾期不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的,视为放弃权利。

  2、利润分配权的丧失。本协议签订后,在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之日(无论届时激励对象是否为公司的员工),激励对象立即丧失其已经获得的利润分配权,而且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激励对象的任意权利自动终止:

  3、如果出现本协议第4条第2款约定的情况,则应适用第4条第2款的约定,不得适用第4条第1款的约定,无论届时激励对象是否已经提交《利润分配权回购申请书》;如果届时公司已经向激励对象支付回购对价,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全数返还。

  4、本协议第4条第2款约定的履行不能排除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签订的其他协议追究激励对象的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担任公司行政职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其己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答效考核不合格、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经股东会审议并报公司股东会备案,可以部分或全部取消激励对象尚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

  2)若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不适合持有公司股票或利润分配权计划的人员,则应取消其所有尚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

  3)激励对象主动提出离职,或因触犯法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绩效考核不合格等行为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被取消。

  4)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务负伤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成熟。

  5)激励对象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由公司股东会确定扣减比例后,剩余部分仍可按规定成熟。

  6)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其所获授的利润分配权不作变更,仍可按规定成熟。

  7)激励对象死亡,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即被取消。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公司应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利润分配权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由其继承人继承。

  8)对于上述第1、2、3、5、7项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未成熟的利润分配权,公司股东会会可以将该等利润分配权收回注销或另行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对象。

  1、转化为公司股权。自股东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股东会决议之日起第[10]个工作日至第[45]个工作日内,公司及股东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所得的股权比例向激励对象以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激励对象受让公司的股权比例=[激励对象持有的已成熟的利润分配份数/总利润分配份数]×[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股东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股东会决议第10个工作日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

  前述合适的方式转让公司的股权,包括以向激励对象转让持股平台出资份额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间接持股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

  2、注册资本的缴纳。在团队股东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1款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权时,如果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缴纳,则缴纳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注资资本的义务由激励对象承担。为避免疑义,如团队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已经缴纳、另一部分未缴纳,团队股东向激励对象转让的股权应视为未缴纳注册资本的股权。

  4、团队股东转让股权的比例。在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激励对象选择要求受让公司股权,团队股东以应该按照股东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股东会决议之日向激励对象转让公司股权,如果以转让持股平台份额的方式使得激励对象间接持股的,则团队股东的执行合伙人确定具体的出让人及出让比例。

  5、未能成功上市或挂牌。如果股东会做出启动公司上市或挂牌程序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未能成功上市或挂牌,不影响因履行本协议第5条第1款至第5条第4款而产生的结果,任意一方均不得要求撤销或回转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的股权转让。

  1、因分配公司利润产生的税费。激励对象根据其持有的利润分配权获得公司利润产生的税费,按照本协议第3条第2款的约定处理。

  2、因回购产生的税费。在实施本协议第4条第1款约定的回购时,公司将以一次性补偿金的形式向激励对象支付回购款,因此产生的税费由激励对象承担。

  3、因受让公司股权产生的税费。因激励对象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1款约定要求受让公司股权产生的税费由均由激励对象承担,包括团队股东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亦由激励对象承担。

  1、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使用各方认可的快递公司的特快专递方式交付。通知于收悉时生效并被视为在以下时间收悉:

  (b)如果通过电子邮件交付,于发送时。在任一情况下,如果于工作时间之外交付,则通知应被视为于下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开始时收悉。

  1、劳动合同关系。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不构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或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承诺,不对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内容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照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免责。各方签订本协议是依照本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团队股东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公司和团队股东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一方均有权提请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

  6、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是无效或不可执行的,则该条款应在可行的范围内进行解释,以使其可以执行并按原先所述的大致相同的条款使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得以完成;如果没有任何可行的解释能够使该条款得以保留,其应从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中剥离,而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保持完全有效,除非被剥离的条款对各方意图享有的权利及利益至关重要。在该等情形下,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依善意进行协商出一条有效、可执行的替代条款或协议,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各方签订本协议时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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