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1.85亿,占到总人口的13.7%。正在加速的人口老龄化给整个国家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影响,正因为如此,近日首次提请全国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备受关注。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规定也被大家通俗地理解为“常回家看看”。这是一首传唱十多年的老歌,如今却有可能成为法律。这个消息引发强烈争议,最主要是痛陈年轻人的无奈,以及质疑用立法手段是否真能收拾“世道人心”?当然,也不乏支持的声音,认为伸张了老人的权利,可以约束不孝子女。
2007年,郑州一对老夫妇,因为小女儿对他们“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当年10月,法院判决:被告人不仅要每月向老人支付200元钱的赡养费,而且还必须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
该案引起了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孝顺父母是传统美德,理应获得法律保护;反对者认为,司法虽然具有强制力,但若用来维护社会道德,并不是一件合适的工具。
首先得承认,谁也不能终结法律与道德之争,无论他怎么理解这个命题,也只是某个学派的信徒而已,抹杀不了其他学派。
最主要的对立,是“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的对立,它们各自宣扬“恶法非法”以及“恶法亦法”。
鉴于“实证法学”是当今世界的主流,因此,有必要放弃“自由裁量权”,在“实证法学”框架下考虑这个问题。
也就是说,违反法律的行为是违反最低层次道德要求的行为,但是反过来,并不是所有违反道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因此,不可能、也不应该将道德的要求规定在法律中。
还有一种逻辑很奇怪,虽然承认法律是道德的下限,却又认为,用法律来强制道德,就可以提高这个下限要反驳它很容易,类比一下,现在的贫困标准是每天消费1美元,难道说,我们把这个标准提高到100美元,就意味着穷人每天的消费从1美元上升到100美元吗?
我们强调法治,但是,一遇到问题就依赖立法,这是典型的法律万能主义的逻辑。法律不能管得太宽,通常来讲,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法律的标准应该是一个“最低标准”。
在德国哲学家康德看来,法律与人们的行为有关,而道德与人们的动机有关。人的善和爱,有自发、自愿的特点。作为受者,也有很强的主观性。这与法律强调客观后果是相悖的。
法律和道德的适用性存在差异,用法律去强制伦理,将显得过于横暴,其效果也很可疑,主要是避免“愚孝”。即使“孝法”的主张者,也强调了“适当避让”原则:子女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也可“适当避让”,但这期间,应将自己的下落告知父母或相关亲戚朋友,避免父母担心。
在法律实践中,还有一个名词“赡养抗辩权”。基本意思是,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权抗辩赡养父母。
还有,既然是“罪行”,证据如何采信,依靠电话清单、电话录音之类吗?要知道,当事人的感观可能存在很大分歧。
说到底,所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样模糊的表述,只能是鼓励性的,不能是惩罚性的。那么,它不应该是法律,而应该是倡议书。
事实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也涉及了“精神赡养”,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里说的“精神上慰藉”,题中之意,已经包含了“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然而,回到文首的案例,当时之所以引起轰动,也正因为相关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人认为不可思议。
以后,如果有了类似的判决,如何确定执行情况呢?买点水果往家里一扔?或者家长里短柴米油盐地唠叨到半夜?本来一个很主观的事情,若流于形式,就变味儿了。
2008年6月2日,辽宁省会发布公告,就《辽宁省老年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2004年9月,南京市“老龄委”主任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不孝罪”,让不孝敬老人的逆子受到严惩。
2004年10月,四川省一位律师,郑重地向省提交《四川省父女家庭关系规定》(即“孝法”),共6页,计22条,包含一些很有意思的条款,比如“录用公务员以孝为先”等。
提案人本身就是有专业素养的律师,当然知道没有操作性,不过,他显然更加看重人们的反响,“有人关注,这就够了”。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