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及其员工应如实全面地向乙方指派的律师陈述其所知晓的案情,但可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加以技术处理。甲方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隐匿重要案情,导致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指派律师及工作人员提供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须是复印件,不得向乙方提供原件,否则因原件遗失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一)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按照本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访谈、查看相关文件、召开培训会议、撰写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参与与有关机关和企业的谈判和沟通。
(一)若乙方需要到市主城区以外的地方出差时,(主城区仅限于)由乙方向甲方据实报销,但甲方应先行预交人民币元整(大写:圆整),此费用于付清。
(二)由甲方向乙方的律师定额包干,乙方无需向甲方出具报销凭证。包干费用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圆整),此费用于付清。
办案费用主要是指:因办理本案发生的差旅费、资料费、打印费、通讯费等;上述费用乙方无需向甲方出具报销凭证。
六、当根据案情需要对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专业性较强的证据向有关专家、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各种形式咨询之时所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在法律服务费和办案费之中,甲方需另行支付。
(一)甲方有捏造事实、提供伪证或要求乙方律师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乙方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通知甲方单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的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二)如甲方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经乙方口头或书面等方式提醒后,甲方仍未在被提醒之日起三日内足额支付的,乙方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通知甲方单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的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
(三)在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不得无故单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如因特殊原因(如不可抗力、政府原因等),需要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所收的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出现第二条第一款和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的除外)。
(四)如因乙方律师及工作人员重大过错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赔偿数额以乙方根据协议已经实际收到的法律服务费为最大限额。
八、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有保密义务。乙方律师应严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乙方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泄露甲方及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隐私。
九、本协议为乙方自制格式协议,就格式条款的所有内容,乙方已向甲方尽告知和提示义务(甲方或代表在此签字后表明已知悉和理解格式条款全部内容)。
十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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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主城区以外的地方出差时,(主城区仅限于)由乙方向甲方据实报销,但甲方应先行预交人民币元整(大写:圆整),此费用于付清。
三日内足额支付的,乙方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等方式通知甲方单方中止或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的法律服务费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