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协议离婚,只要带上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当场即可办理离婚,30分钟全部搞定。
但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先去民政局登记,经过30天的冷静期,这30天的冷静期内,只要任何一方不想离了,想反悔,那么协议离婚就实现不了了。
如果双方在30天的冷静期内没有反悔,在下一个30天内,双方一起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这婚才算是离了。
不得不说,2021年开始协议离婚有点难了,特别是针对一方犹豫不定,不太想离的当事人,确实可以拖延对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压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从本律师以往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家庭主妇”在离婚案件中确实要吃亏一些,没有掌握家庭财政大权,家里大事小事,伺候老人,抚养孩子,操持家务都是“家庭主妇”一人完成。,到头来在离婚时还不闹好,最后在离婚分割财产、争夺抚养权等方面均不占优势。
作为“家庭主妇”,在男性当事人心目中,大多认为在家做做家务,带带孩子,养尊处优,对家庭有什么贡献,凭什么分割一半的财产?一个男人在外打拼容易吗?但是作为一名离婚女律师,本人不赞同这种观点,虽然,男人在外打拼确实不容易,但是我认为一个女人放弃职场,放弃晋升的机会,放弃追求个人成就感的机会,将自己奉献给家庭,照顾老人孩子,无怨无悔,我个人认为这种牺牲是值得尊重的,而不应该被忽略。但往往这个时候,男人在外沾花惹草,出轨,将家庭弄得支离破碎,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旧的《婚姻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
但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新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就是说,将自由裁量权交给法院,像出轨、、与他人非婚生子等情形,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都有可能作为法院考虑一方是否有过错,可能导致损害赔偿的范畴。
因此,结合社会现状,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了,出轨,,找小三,再也不会成为法律的空白之地。
但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此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出现下列两种情况时,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概括起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一方出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起诉分割财产;另一种情况是,比如,妻子没钱,她的父亲患重病,需要花钱治疗,丈夫不愿意拿钱,妻子这个时候就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旧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一直在离婚案件中存在较大争议,比如说一方瞒着对方在外欠下巨额债务,这个钱,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实该法条规定简单概括起来说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有一笔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不是出于夫妻俩共同的决定,那么这笔钱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新的《民法典》删除了这一项禁止性条款,新增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该条的解读是:即便有重大疾病也是可以结婚的,但是婚前得如实告知,如果婚前隐瞒病情,婚后被对方发现了则有可能面临婚姻被申请撤销的风险。
这其实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误解。法律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条真正的含义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或女方家属要求男方要给多少多少钱,这婚才能结,否则就......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是禁止的,但是并不是说男方将来就不用给彩礼了(娶老婆,该给的还是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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