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6条至1078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可向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书写起诉状,准备离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2、经法院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缴纳诉讼费后,正式立案;3、立案庭将案件移送至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将案件分到具体的承办法官;4、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传票,确定开庭时间;5、开庭之前,法官都会主持调解,经调解不成,正式开庭审理;6、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7、不准予离婚的,原告可在收到判决书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