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是以谁的名义?是否签订相关协议?如是以哥哥名义及签订相关文件,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如哥哥被银行起诉,银行采取诉前/诉中财产保全或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哥哥名下的财产会被查封/冻结。
【网友咨询:别人欠钱不还,我要起诉对方,但是没有身份证号不给立案 ,怎么样才能查到对方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