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系列 股权架构的核心和基础——控制权(上)

  初创企业因股东人数少,股权相对集中,因此企业家在创业初期一定要设计好公司的股权架构,控股股东要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随着企业发展壮大,控股股东要避免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与其他创始人陷入无休止的股权争夺战;在企业进行多轮融资后,控股股东还要思考如何防止因股权被稀释而导致控制权旁落。否则,控股股东的最终结局将是被踢出局,更有甚者创始人锒铛入狱,企业破产。

  股权架构系列文章的前两期(股权架构系列合伙创业之前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股权架构系列 合伙创业之前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续)),我们向大家介绍了创始人在创业之前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本期,我们向大家介绍初创公司(本文如无特别说明,公司均指有限公司)最核心和最基础的问题即控制权。

  汽车之家是由李想创立的中国领先的汽车互联网企业,于2013年12月11日在美国纽交所挂牌上市。谁曾想创始人苦心经营多年,还没来得及好好享受这一美好的劳动成果时,却因为融资上市股权被稀释,创始人最终丧失控制权被踢出局。

  2005年,创始人李想创办汽车之家网站,2006年1月1日,天使投资人蛮子基金、隆领投资和黄明明向汽车之家网站投资数百万人民币。

  2006年8月28日,汽车之家成立时,李想持有汽车之家68%的股权,毫无争议的成为控股股东。

  2013年,澳洲电讯持有汽车之家的股份达到71.5%,而创始人李想仅持有5.3%。同时,由于汽车之家在美国上市,采用的是双层股权结构即AB股制度(即将股票分为A类股和B类股两种类别,对外部投资者发行的A股每股只有1票投票权,而创始团队持有的B股每股有N票投票权。美国的许多高科技上市公司多采用AB股,N通常取10,使得创始团队有10倍于其持股比例的投票权,从而牢牢掌握控制权。但B类股不能公开交易,若想转让需先转换成“一股一票”的A类股。而A类股虽然在投票权上少于B类股,但是在利润分配、优先受偿等方面往往会获得补偿,这是同股不同权的典型表现。),因此,澳洲电讯的投票权达到了66.2%,李想则只有4.9%的投票权。投票权比例相差如此悬殊,注定最后的结局很悲惨。

  据公开报道,澳洲电讯虽然是汽车之家的控股股东,但未曾参与汽车之家的管理,汽车之家的管理层也因此放松了警惕,并未意识到自己已经丧失控制权,面临着随时出局的危险。

  2016年4月15日,澳洲电讯在未与汽车之家管理层沟通的情况下,公开宣布将以总价16亿美元的价格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的附属公司Yun Chen Capital Cayman(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出售自己持有的汽车之家股权。

  这一消息让汽车之家的管理层深陷不安,以CEO秦致为代表的汽车之家管理层开始反击,拉开了围绕汽车之家控制权争夺的序幕。

  此后,汽车之家管理层便提出要对汽车之家进行私有化(注:私有化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或者大股东通过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收购公司股份的要约,收回流通在外的所有股份,使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进而使其退出资本市场达到私有化目的。),但澳洲电讯并不认可汽车之家管理层的私有化方案。

  同时,汽车之家管理层和其他小股东采用了“发起私有化”、“举报违反垄断法”、“起诉到开曼法院”、“CEO公开炮轰”等办法来阻止澳洲电讯和中国平安的股权交易,但都以失败告终。澳洲电讯凭借第一控股股东身份,仍如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以6:5的投票结果强行通过了股权交易方案。

  2016年6月底,澳洲电讯宣布与中国平安的股权交易正式达成。中国平安以47.45%的股权占比正式入主汽车之家,成为汽车之家的第一大股东。

  此后,中国平安任命原平安健康总经理陆敏出任汽车之家CEO,原平安资管联席董事雷海云出任汽车之家监事,平安系的人马开始全面接管汽车之家。汽车之家原CEO秦致和创始人李想全部出局。

  对于当初为何会给予澳洲电讯如此高的股权比例,创始人李想表示:“最开始做汽车之家完全出于兴趣,所以利小的时候对公司控制权没太在意,因为第一次创业,团队的资本意识和能力也很差。”

  从该事件可以看出,汽车之家创始人对于公司控制权的意识比较淡薄,不了解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和运行体系,最终导致自己丧失控制权并出局的悲惨结局。

  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如果某个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那么这个股东便掌握了控制权;在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下,有人持股1%就能控制公司,但也有人持股90%却没有控制权。在同股同权的情况下,影响控制权的关键数字有以下9个: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了这七种法定情形外,公司章程还可以增加其他事项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所以,如果股东单独或者联合起来持股67%及以上,那么就在这些事项的决策中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这是一种绝对的积极控制权。

  持股51%以上至67%以下的股东,拥有的是一种相对的积极控制权。《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除了上述七种法定情形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外,对于有限公司其他事项的表决权未作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实践中大部分有限公司都参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对于股份公司的规定,即有限公司其他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意味着只要股东单独或者联合起来持股51%以上,就可以在其他事项的表决中拥有相对控制权。

  51%只是一个简单的控制权标准,如果公司后续增资或融资,该比例很容易被突破,这种情况下,大股东要么联合其他股东保持其控制权,要么就采取其他措施保持其控制权。在这种股权架构中,持股49%以下的股东虽然不能行使积极的控制权,但却拥有消极控制权(即否决权)。

  持股34%的股东,虽然不能单独就公司重要事项作出决策,但是可以就某些重大事项进行否决,通过行使否决权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消极控制公司的效果,即所谓的“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另外,持股34%的股东还可以与其他股东联合起来,形成对公司的控制。

  这类数字是不固定的,一般是指单独持股比例很小,但是一旦依附于某个股东立即可形成控制权,并且依附于哪个股东,该被依附股东就会拥有控制权。比如,在49%:49%:2%的股权架构中,持股2%的股东可以自由决定与哪个股东结合并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控制权很大程度掌握在2%的股东手中。其他比如在45%:45%:10%的股权架构中,持股10%的股东也具有类似效果。数字结构可以有很多种组合,原理是一样的。

  在股权架构中,无论是通过直接持股,还是通过股权代持,一致行动协议等方式,要形成能够绝对控制(67%以上)或者相对控制(50%以上)或者至少是消极控制(34%)的控制权分配格局,控制权越强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

  当然,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太过于集中的控制权,既不能充分调动持股比例较小的合伙人的积极性,又不能完全保证公司发展方向和决策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向前发展,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措施来解决,保证公司发展的活力和动力。

  董事代表股东利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推荐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三种法定情况下由职工选举产生)。选举董事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股东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所在。董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区别于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一人一票来进行表决。从董事会层面来说,影响控制权的关键数字有以下几个:

  《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董事会对于哪些事项的表决权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自由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未作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一票否决权均未作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自由规定。

  以上分别从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层面分析了影响控制权的关键数字,从创始人的角度来说需要思考的是随着公司进行多轮融资股权逐渐被稀释后,如何还能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这需要从公司层面出发,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设计。

  股权架构设计不是1+1=2的数算题,也不是标准化的流水线作业。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不能简单的从静态看股权比例,还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融资、股权激励后股权的动态变化、董事会席位数、商业逻辑、人性需求、人的价值、权利和利益分配等等。

  股权架构设计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运行过程,他伴随着企业成长的一生,它既考验创始人的管理艺术,又需要创始人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把法律规则融于管理逻辑中,进行灵活的运用。

  王荣梅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京师合伙益保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内核委员会委员,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和京师网络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金融分析师协会和中国黄河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会法律顾问,并有资格和在世界500强企业全资子公司从事多年法务工作的经历。

  王荣梅律师团队致力于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人在资本运作方面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从设立到持续发展期间的股权和控制权设计、投融资、并购及挂牌上市等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以及投融资纠纷、股权纠纷、信托纠纷、证券纠纷、票据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商事诉讼代理服务。团队成员均来自知名高校,有股权、金融、证券等领域的法律专业背景,积累了丰富的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经验,团队所做的大量项目和案例受到客户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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