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x月x日生育原告,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到小孩结婚为止”。但男方后来并未按上述《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后女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男方支付孩子自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78000元。此外,自2021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
男方与女方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x月x日生育女儿,2018年x月x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男方负责”。其后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抚养、教育、医疗费用男方至今分文未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男方支付原告抚养费自2018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日60000元(按每月3000元);2、男方支付女儿高中教育费6898元、合格性考试费用1100元及高中课程课外补习费22570元,牙固定矫正费用8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男方支付原告柴某2018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日的抚养费30000元。并支付女儿教育费4678元。
男方与女方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于2019年x月x日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男方应于每月的2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支付到孩子大学毕业为止。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自一半”。现男方未足额支付抚养费和医疗费,故诉至法院。要求1、男方支付自2019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日拖欠的抚养费45000元;2、男方支付孩子的医疗费1452.37元。
庭审中男方辩称对所欠抚养费与医疗费金额无异议,其目前经济情况较差,无力支付,只能支付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已就抚养费、医疗费作出约定,目前男方辩称经济情况较差、无力支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判决男方支付自2019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日拖欠的抚养费45000元、医疗费1452.37元,合计4645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