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劳动关系怎么处理?闵行“12348”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律师团队为您解疑释惑

  一位劳动者通过12348法律咨询热线紧急求助,他在咨询电话中说:“我要咨询劳动法问题,公司非要我去上班,不上班就开除,可是出去上班太危险了,我怎么办?”

  针对上述提问,涉及到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可见,该等情形下,企业不可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咨询者是何种原因不能上班并没有直接具体描述。通过了解,该咨询者并未离开工作地市,也非处于隔离治疗或者观察期,但是看到每天公布的新冠肺炎确诊人数依然很高,担心复工出行有感染风险,公司却一刀切的说不上班就按照旷工开除。关于该种情形还需具体分析。

  当前为了防控疫情,阻断疫情传播,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人员聚集,可能采取道路、人员或车辆管制等措施。若遇到该情形,应为员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若因此导致无法正常出勤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以职工未及时返岗解除劳动合同。若无上述不可抗力情形,员工应按复工要求复工,但是确有原因不能复工的,应向公司说明理由,公司不能简单作出不上班就开除的结论。如果员工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假、事假条件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办理手续。但是如果员工没有特殊情况,就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有咨询者来电反映:“我们老板说让我们自己辞职,不然以后每个月就发1000元工资。这个也太不公平了,都不跟我们协商就这么决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所以受到疫情影响,经过相关程序,企业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工资。对于是否可减少支付工资问题,企业应当根据劳动者复工的情况和实际提供的工作量等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就工资标准达成新的约定。切勿简单操作,引发劳资纠纷。

  一位咨询者来电,称其家人被确诊了新冠肺炎,目前还未出院,出院后可能还要隔离,说其家人不属于症状重的,目前对病情不太担心,就是在网上看到说在这期间应该要发工资的,于是想咨询律师到底工资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上述问题涉及到“对于确诊新型冠状肺炎的员工,工资如何计发”的问题。的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项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职工病假工资计算系数如下:

  因此,企业应该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员工工资。总的来说,在上班期间,新冠肺炎的医疗期对员工来讲是病假,应按照相应的病假标准计发工资。

  一位咨询者来电,称其现在上海,但是已经到退休年龄,应该在武汉办理退休手续,现在因为疫情的原因不知道何时能再前往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不按期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会不会有影响。

  上述问题涉及到疫情下的养老金发放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第一项“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可知“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一位劳动者通过12348法律咨询热线紧急求助,他说年前刚入职上海一家大公司,试用期未满,突然爆发疫情,该劳动者的老家在疫区,过年时回到老家,现由于当地政府为防控疫情而采取限制措施,导致他无法按时回上海来上班,公司人事部欲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上述提问涉及到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履行问题。全国人工委已经明确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发生情势变迁,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失去公平,因此可以依据情况不同,可以解除、变更、延期履行等多种方式来处理合同问题。

  通过进一步沟通,该公司要求员工有一定量的外勤考核,现在欲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合同,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他们的合同应该是中止并延期履行,在疫情结束后继续履行,即继续履行试用期的合同,因此该公司就目前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可行的。再者,试用期内,单位要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考核不合格是否属于录用条件还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

  一位企业主向12348热线来电求助,说他们企业位于上海某工业园区,园区物业公司按照属地街道要求,通知该企业停业,企业现在希望复工,部分员工从疫情爆发以来未离开过上海,部分是外地员工,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企业上报非常多的材料,交街道审核合格后可以复工,企业也按照要求做了,但是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是否可以复工,企业希望员工来上班,但又担心违法,因此来求助。

  上述提问涉及到疫情期间如何复工问题。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政府可以采取停业的措施来控制传染病,又结合上海市政府最新的防控疫情会议精神,对于防控措施不合格的一票否决。

  通过推理就可以得出,政府要求停业是合法的,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开工也是合法的,关键问题是要按照政府的规定落实好防控措施,真正做好了措施,是可以开业的,也是政府鼓励的。因此建议企业直接和审核部门取得联系,找出不批准的原因,补齐防控短板后再复工。

  7、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向劳动者发出录用到岗通知后,因疫情影响企业无法复工,如企业想取消录用通知,是否违法?

  有咨询者来电求助称:“我们企业的日常工作是网络维护,在2019年12月中旬通过网上招聘一个外地网络技术员,企业人事向其发送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让其2020年2月3日到岗工作,现因疫情影响,据上海市政府规定,在2月9日之前企业不得复工,问现在我们企业想取消录用通知,是否违法?

  针对上述问题,做如下分析,观点一:录用通知书只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希望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之后仍旧可以针对具体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进行磋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录用通知书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并不等同于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进而推知,既然用人单位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的情形也就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虽然该单位并未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可以从缔约过失责任的角度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观点二:企业录用通知书性质上分析,如录用通知书内容载明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司法判例中,往往认为企业的录用通知书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

  因此,企业取消录用通知有赔偿风险。建议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予以取消录用。

  有咨询者问:“因为现在全国的疫情,我们村里封路了,我想回上海上班,可村里要求公司给我开证明,证明单位要求复工需要回上海。可我担心公司会因为我不回来上班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假期结束后,遇到员工因疫情防控,所在地区封闭出行受限无法按时返岗,公司不能直接给予员工旷工处理或是解除劳动合同。新冠肺炎疫情在一定时间内就会被完全控制,不能按时返岗是阶段性的问题,特殊时期特殊处理,建议员工和公司协商是否可以采取灵活方式,远程居家工作、轮岗轮休或调整薪酬等方式,既保障你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稳定,又可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公司共渡难关。

  有咨询者问:“按照目前上海疫情防控的规定,我从外地回到上海要居家隔离14天,这些天的工资公司会支付吗?绩效工资怎么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关于绩效工资要根据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毕竟隔离期间的工作方式,工作强度可能与平时不相等同,若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业绩未受隔离影响,那么仍按照原约定履行。

  有来电咨询“你好,律师,我是一家创业公司的HR,因为疫情原因员工不能集中办公,请问有什么办法减少人员聚集又不影响公司开工?”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居家远程网上办公、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少裁员。

  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形式,具备条件可以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的工作,如果不具备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条件,可以安排职工错时上班,以减少人员汇聚、集中的方式上班。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也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生产经营的需要,也可以按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有咨询者问:“你好律师!我有一个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想咨询,我于2018年2月7与现在的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现在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请问我还能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吗?公司因为疫情现在停工期不上班,我该怎么办?”

  延迟复工期是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期间,地方政府部门发布了延迟复工或灵活办公等紧急措施。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规定,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该5号文件中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包含:治疗期(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延迟复工期。所以,紧急措施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相应“三期”期满或措施结束,职工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或以上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期限按其中最长期限确定。

  根据您的实际情况,符合人社部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您的劳动合同将顺延到延迟复工期结束,在此期间企业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你终止劳动关系。在延迟复工期结束复工时,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您所在公司协商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有咨询者问:“律师,我要咨询劳动法问题,因为疫情我不能去上班,公司说要折抵年假,公司这么做是对的吗?”

  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为延长春节假期,在此期间劳动者休息的,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市用人单位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延迟本市用人单位复工,该“延迟复工期”为休息日,在此期间劳动者休息的,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于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但同样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单位不能开工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积极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年休假。

  所以这位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国家和上海地区的规定,判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企业的违规行为。

  一位劳动者通过12348来电咨询:“我想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被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告知暂停受理,请问我的仲裁申请会不会超过时效?”

  根据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通知,仲裁院确实决定了自2020年2月10日起暂停受理新的调解仲裁申请,已经受理的案件也中止审理了。其次,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仲裁案件时效依法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即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有咨询者问:我是物流公司员工,国家虽然延长了春节假期,但是我们却没有享受到,这几天在上班?工资是按三倍发吗?

  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延长春节假期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特殊情况下的临时休假,并未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因此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是属于休息日的性质,如果在这几天正常上班,是按照休息日加班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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