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

  原标题: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 关于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杨文杰和高秉政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文杰律师、高秉政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杨坡路206号)召开,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祝振茂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165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24,068,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6141%。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354,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706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18,713,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9.9079%。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

  同意1,521,200,5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19%;反对89,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926,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01%;反对89,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3%;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5%。

  同意1,521,216,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9%;反对73,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941,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940%;反对7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5%;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5%。

  同意1,521,207,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23%;反对8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932,7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859%;反对8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2,778,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15%。

  同意1,521,803,9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4%;反对82,5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弃权2,181,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529,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04%;反对82,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5%;弃权2,181,5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71%。

  同意218,404,6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304%;反对22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弃权1,305,437,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5.65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3,345,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59%%;反对22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81%;弃权22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

  同意1,416,309,2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5%;反对73,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2,658,3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06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994%;反对73,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45%;弃权2,658,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61%。

  同意1,506,019,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158%;反对15,439,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0%;弃权2,609,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745,1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393%;反对15,439,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677%;弃权2,609,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930%%。

  同意1,504,560,4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00%;反对16,863,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5%;弃权2,644,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4,28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571%;反对16,863,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191%;弃权2,644,3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38%。

  同意1,520,919,9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34%;反对494,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5%;弃权2,653,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645,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335%;反对494,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6%;弃权2,653,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19%。

  同意1,521,285,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74%;反对80,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2,702,5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1,010,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545%;反对80,2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5%;弃权2,702,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5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议案8为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不涉及特殊决议事项,除议案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外,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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