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是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由原望之辩刑事团队发展和壮大形成,是专注刑事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各阶段提供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刑事风险防控、职务犯罪预防、财富风控、税务风控在内的刑事合规和刑事风控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和知名刑事风控讲师龚振中担任首席律师,本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多数具有司法实践经验,拥有20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兼任广西区司法厅法律顾问、广西区公安厅维权专家顾问、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提供的大后台,小前台、刑事风控学院和刑事律师联盟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刑事法律服务。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6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韦皖子,仫佬族,中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企业高级合规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望之辩刑事风控讲师、广西学院授课导师、南宁市律师协会第九联合党支部、南宁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合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以来曾为中国新华社广西分社、中国安能物流、万昌地产集团等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底。2020年参与办理广西梧州最大黑社会犯罪案,为广西特大跨省贩卖毒品案辩护;2021年亲办刑事案件24件,其中14案件取得撤销案件、不予逮捕、不予起诉、二审改轻判、取保候审等辩护效果。勤勉尽责,亲办精办每个案件,赢得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办公地点: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办公电话,
在广西某地级市公安局履职15年,担任派出所管段民警、治安民警期间,社会面管控工作突出,获市公安局嘉奖多次,获先进个人称号;担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侦查员、警长期间,侦破各类刑事案件逾五百起,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获评为市级优秀公务员;长期的公安系统工作历练,深谙侦查办案规律特点,具有丰富的侦控审经验策应,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入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韦荣奎主任律师团队后,参与承办L某某等人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该案为督办案件;L某某等人涉嫌合同犯罪案,;L某某集资犯罪案、S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案、H某某“民族资产类”犯罪案等案件;民事方面:消费者诉中国电信设置最低消费案获判决取消最低消费限制、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被诉民间借贷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案、开发商拒不交房当事人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案等均取得较好辩护和代理效果,获当事人普遍认可。
黄律师自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掌握扎实的刑事理论知识,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巧。办理过30多起刑事案件,其中担任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单位受贿案、广西北海特大案程某等重大刑事案件辩护人。作为案件团队成员办理过中美天元骗取案、钦州市水利局局长、钦州市交通局局长黄某某受贿案、广西国土资源厅纪检组长罗某受贿案、廖某故意伤害案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职责,踏踏实实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韦端宁,男,壮族,中员,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南宁市律师协会教育考核委员会副主任,2020年广西律师协会首批评定为“广西刑事专业律师”,广西学院校外实务导师,企业高级合规师。2010年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研习刑事风控及合规业务,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类案件、涉毒类犯罪案件、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类犯罪案件、死刑辩护案件等刑事业务。以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做精品案、良心案,先后承办多起疑难复杂和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案件:1.百色市吕某走私毒品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2.凭祥市李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3.崇左市农某运输毒品案(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为十五年);4.莫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改判死缓);5.广西上林覃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6.广西武鸣韦某私分国有资产(一审一年六个月,二审发回重审,再一审检察院撤诉并获得国家赔偿);7.广西贺州市某区委黄某寻衅滋事、抢劫案(一审2年,仅构成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不成立);8.南宁市覃某非法拘禁案(检察院不捕);9.南宁市黄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检察院不捕),10.南宁周某合同罪案(检察院不起诉),11.商某故意伤害(致死)、聚众斗殴案(一审四年六个月);12.百色田东县陆某合同案(检察院不捕);13.贵港市吴某组织、领导活动案(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4.刘某妨害信用卡案(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5.蒋某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五年,2013年广西十大渎职案件);16.南宁市某馆单位受贿案(一审刑二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二年三个月);17.钦州丁某罪案(检察院不捕);18.钱某受贿罪案(一审一年二个月);19. 桂林市吕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一审五年);20.梧州市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虚开罪、强迫交易罪案(二审,广西梧州最大黑社会犯罪案);21.王某虚开案(检察院不捕);22.林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起诉);23.浦北县龙某开设赌场案(检察院不捕);24.陈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捕);25.青秀区张某案(检察院不捕);26.何某某案(检察院不捕);27.广西罗城县谢某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捕,侦查机关撤案);28.兴宁区王某案(数额30多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9.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刘某案(一审判7年,二审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后罪名变为合同罪,改判3年);30.南宁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判三年,二审介入辩护,二审改判为一年六个月);31.贵港市周某案(“杀猪盘”,一审认定从犯,获轻刑二年十个月);32.广西罗城县盗窃案(不捕,公安机关撤案);33.南宁市青秀区项某案(约炮开房涉嫌,检察院不捕);34.横州市闭某案(检察院不捕);35.南宁市覃某案(不捕取保,检察院不起诉);36.其他:玉林庞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广西区高院周某受贿案;百色市黄某某非法采矿案;广西龙某集资案;广西巴马李某贪污案等案。 始终以寻求及维护客户权益最大化为唯一宗旨,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办案”为执业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位客户和每一个案件,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作风,制定和实施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方案,受到客户和同行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陶永昌,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法律服务团专家、曾先后在桂林、南宁两地检察机关工作多年。从检期间一共办理了500多件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既有普通人的刑事犯罪,也有上至省部级的领导干部贪腐、渎职的案件。曾因参与办理某省部级领导干部贪腐的案件中,因工作突出,被嘉奖一次。在单独承办桂林市安监局党组成员胡某涉嫌贪腐一案中,因庭审效果突出,被桂桂林市检察机关评为“2016年度桂林市优秀公诉庭”;在单独承办桂林某县原政法委贪腐一案中被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列为全市观摩庭,后因庭审效果突出,分别被桂林市检察院评为“2017年度优秀公诉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选为广西检察机关“2017年度十大精品抗诉案件”。2017年参与办理原广东省副省长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表现突出,被嘉奖一次。2017年6月辞去公职后,被广西同望刑事风控研究中心聘为高级讲师。从2017年10月至今,受广西大学聘请,给来自全国各地地税、国税、国有企业讲授《新形势下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的识别与防控》300多次,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贵港市工商业联合会、贵港市司法局、崇左市组织部、桂林市工商业联合会聘请,给当地支柱企业、各省市驻广西商会授课80余次,单独受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钦州市监察委、广东省佛山市打假办等单位授课30余次。 辞职后的辩护案例: 1.2018年春节期间接受百色市原政协副主任韦XX咨询、授课; 2.2018年参与桂林市最大黑社会老大李XX辩护; 3.2019年为原桂林市政协邹XX辩护; 4.2019年参与梧州市最大黑社会老大黎XX辩护; 5.2019年办理覃某贩毒品罪一案,2021年3月12日,检察院撤诉,2021年9月12日,八步区检察院作出国家赔偿; 6.2020年办理贺州是最大走私、贩卖毒品罪案件的李某辩护,最终从死缓辩护到15年有期徒刑; 7.2021年办理某医药公司单位行贿某厅级干部案; 8.2021年办理桂林某房开老板涉嫌骗取罪一案,2021年8月18日,无罪释放; 9.2021年8月接广西最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 10.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承办巴马县钱某、蒋某夫妇与中学老师黄某被敲诈勒索债务人308万元的案件,经辩护,蒋某最终被改判催收非法债务罪,并免于刑事处罚。 11.2021年代理黄某诉莫某、蒙山县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债权人是申请蒙山县XXX有限公司破产的申请人)民事检察监督业务,最终,桂林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件予以抗诉,并认定该案件债权人黄某涉嫌虚假诉讼。等等。
徐锋,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学院校外实务导师。掌握扎实的刑事理论知识,拥有娴熟的刑事辩护技巧。执业期间,曾处理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数年,熟悉企业的刑事风控、商事纠纷。同时在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