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文律师 珠海著名离婚律师 婚姻家庭专家 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和消灭规则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因为各地法院裁判观点分歧较大,导致成为实务和理论中的焦点,由于有关夫妻共同债权的问题,我们撰文特此研究如下:

  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形成的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在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取得。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取得;二是夫妻双方认可(包括明示和默示)由一方取得;三是夫妻一方对外取得,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追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取得,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取得,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取得,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债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自不待言;如果一方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债权,另一方明确表示认可的,或者明知债权取得后未进行意思表示的,视为默认,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

  如果一方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债权,另一方在取得时对此法律事实并不知情,事后、离婚时、离婚后才知道的,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笔者认为答案也是肯定的。一是债权也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此财产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需考虑另一方是否知情;二是债权并非《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而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三是在双务履行协议中,若夫或妻一方不履行义务成为债务人,则另一方原则上将推定成为共同债务人,除非有特殊情形;那么当合同相对方不履行义务而夫或妻乙一方履行义务而成为债权人时,另一方也应被视为共同债权人。否则在同一个协议中,根据债权和债务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认定规则,对不知情的另一方而言极为不公平。

  关于夫妻共同债权的消灭问题,《婚姻法》没有特别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意定之债消灭的情形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这些规定也适用于夫妻共同债权的消灭。

  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权消灭大致有如下情形: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向夫妻双方履行义务;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向夫妻一方履行义务;三是夫妻双方或一方免除债务人的义务;四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与债务人债权债务相互抵销;五是夫妻离婚后债务人向双方或一方履行义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一方均可向债务人主张共同债权的偿还,债务人也可向任一方实际进行偿还而消灭夫妻共同债权,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只向夫妻中的一方实际偿还也符合民事习惯。夫妻共同债权经债务人的实际清偿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离婚后,在债务人并不知道债权人夫妻离婚或债权分割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向任何一方履行义务,夫妻共同债权均告消灭。因为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并不必然为债务人所知晓,另一方如对一方单独实现该债权有异议,可依据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或裁判文书,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其不应享有的债权份额。当然,如果债务人在明知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债权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和一方串通恶意向其偿还并迅速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另一方得依《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向法院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依《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是关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夫妻共同债权的分割。离婚时夫妻就共同债权协商不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双方争夺债权,这可能是因为债权容易实现,或者债权存在超出其他共同财产的潜在价值;另一方面表现为双方均推让债权而争夺其他共同财产,这可能是因为对债务人的信用或履行能力存在怀疑而认为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债权实现成本太高。

  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就共同债权的处理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当然尊重双方的意见,但如果双方争夺债权或推让债权,无法就债权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时,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夫妻的共同债权因债务人的实际清偿已经转化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际受偿人主张共同财产已经不存在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债务人未在法院判决之前清偿债务,则法院不宜直接在共同财产分割过程中判决债权归属夫妻某一方,而应平均分配债权,或由当事人就债权问题另行处理,最后才考虑根据债权实现的难易程度,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直接将债权分割给夫妻中的某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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