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见书内容及格式不符合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中,声明事项段缺少“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这一必备内容,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正文部分未载明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事项,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查验程序存在较大疏漏。在查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和“三维丝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时,你所仅执行了由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声明函的程序,未执行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等部门负责人面谈的程序,也未根据情况选取可能涉及的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公共机构进行查证确认,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通过上网方式查询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珀挺公司”)的海关信息、深圳前海共生基金管理公司工商信息时,未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获取的资料不规范。你所获取的珀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兼职情况的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关于对外投资情况的声明》、《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情况的声明和承诺》的资料无声明日期;获取的珀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当事人未签字确认,不符合《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责成你所:
一、严格按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完善查验程序和工作底稿。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复核机制,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切实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法律意见复核工作,保证证券法律业务质量。
你所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对责任人的问责情况。我局将跟踪检查你所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