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离婚律师解析:婚后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北京首判新婚法第一案,女方分房被驳仅可获补偿”,简单看了内容后,几分无奈,几分焦虑,记者如果不能准确、全面地报导新闻内容,那真是误导大众啊。尤其是作为婚姻律师,对于这类婚姻家庭纠纷的报导,文字映入眼中的同时便能联想到当时的场景和人物的心态,所以,很想针对报导的内容,给读者们做一份背景解说和诠释,揭开法律报导的面纱,让大家看到新闻背后的故事:

  因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

  夫妻确权案通常是很难立案的,尤其是婚后购房的,法官会认为婚后买的房子本来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单独跑来要求确权,这不是多此一举,没事找事吗?所以,立案时都得找些对方要私自卖房这个的风险性说法或证据,否则过不了立案这一关。

  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本市首例相关案件。

  原告荆女士回忆说,她与李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7年1月按揭购置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40万元。买房时,她没有北京户口,丈夫李先生有北京户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户口的人购买,他们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只记载了李先生的名字,荆女士的名字未能记载。

  荆女士称,买房时她和李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本息至今。如今,李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

  房产署名意味着什么?不管这房子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也不论各自出资的份额,只是加上了对方的名字,自此以后,法律上便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试想:在夫妻关系紧张的背景下,在新婚姻法闹得老少皆知的情况下,加名?这是多么敏感的核心问题啊,所以,女方此时提出加名的要求,男方必然不会答应。

  如果还原一下此事的真实情况,应该是这样:男方确实有离婚的想法,并且也基本了解了房屋的归属可能对自己是有利的,在向女方表示过要离婚的意向后,女方认为在分房上对自己是不利的,所以,在男方没有满足女方条件的情况下,女方自然不会答应男方的离婚请求,但也明白无法阻止男方到法院诉讼离婚,自己也着急,于是在行家的点播下,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先把房屋的问题解决了,即先行对房屋提起确认之诉。

  诉前女方已经看到了自己的优势:从大的方面上看,购房时间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房本也在婚后取得,这些是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重要因素。

  唯一的障碍是男方父母有出资,如果男方有充分的证据,那还可以依据“婚姻法解释二”说是男方父母出资算是对双方的赠与,这和“解释三”虽然有点暧昧般的冲突,但解释三没说清楚父母出资付的是全款还是部分房款,所以对于女方来讲,本案中作为男方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更加符合解释二的明确规定,所以,在尚无明确判例或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利用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二来对抗解释三,还是很有一拼的!当然,如果男方在法庭上拿不出直接的父母出资的证据,那这个案子就毫无悬念了,肯定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离婚问题也就没什么争议了,什么时候办离婚手续就看女方的心情了。

  凡事想两面,如果女方这个案子败诉了,这个判决对日后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也就自然没什么争议了,只能按解释三的规定计算共同出资部分的本金和增值了。此时,女方完全可以计算出自己应得的补偿款,那么女方可以掌握到自己的谈判底限,以坚决不离婚的这种拖延战术作为谈判的条件,为自己争取更多。

  女方是很有策略、很有耐心地在设计方案、维护自己的权益,此计一旦成功,直接拿到一半房产;如果不成,除了损失一点士气,财产上并没有受到实质损失。

  被告李先生不同意荆女士的说法。李先生说,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他从未多次提出离婚。李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荆女士的诉求。

  从男方的答辩意见可见其把婚姻法解释三当成了自己的护身符了,研究得很透。或许可以夸张地说,男方早就想离婚了,但当时解释二的规定对自己非常不利,所以一直没敢提离婚,现在终于等于解释三出台了,房子问题出现了重大转机,离婚问题也就不再那么可怕了。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李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李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荆女士不认可证人李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这里就是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了。男方想证明自己母亲出资,只让母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是肯定不够的,法官要看是的书面证据,即老人当时从自己的帐户里取款的记录,以及给男方汇款的银行记录,这个才是真实的、有说服力的证据。如果因为时间久了男方没有保存当年的银行单据,那么男方应当申请法院去调查,即为了取证,也为了取信于法官。

  没有这些,法官很难认定男方个人出资。如果男方确实拿不出其他证据,那么男方在法庭上可以推理:2006年8月结婚,2007年1月购房,从双方的收入标准上看,不可能在婚后短短的6个月攒下17万元首付款,所以首付款只能是老人出的。女方可以这样反驳:首付是用结婚份子钱和婚后双方积蓄以及女方家人给的钱支付的,男方母亲这么大岁数的人,不可能把这么多钱都放在家里,肯定是存在银行的,那男方现在拿不出取款和汇款的证据,就说明男方母亲所述是不真实的,也是不符合常理的。

  所以,作为记者,在这里,必须把男方的证据情况说出来,否则,后果很严重:1、内行一看判决结果,就知道法官的判决肯定有问题,证据不足啊!2、外行一看就学会了,啊,原来父母出庭作证就管用啊!作为记者,不能只关注新闻性,和法律相关的内容,一定要找个律师看看稿子,否则很容易脱离真实性,放到门户网站上,那社会效果是很难把控的。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荆女士和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李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荆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法院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

  看到这里,我们真的就分不清到底是谁的错了:如果前面记者所述属实,男方只有母亲作证没有书证,那这里就是法官出问题了;如果男方确定提供了银行的相关单据而记者没有在前面说明,那就是记者坑害法官了。

  其实在见到本新闻前,我就听说过婚后一方父母出的首付部分,适用解释三的规定作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按解释二的规定走。只是这个新闻在门户网站上公开,相当于公布了法院的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此类情况排除解释二的规定而应适用解释三: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购买的不动产,房屋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首付款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所购不动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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