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接到不少关于承租人遭遇拆迁能否***的咨询,下面小编以他们的情况为例,给大家介绍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小编从众多的咨询中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自山西临汾的朋友。这个案子的特点在于租赁时间长,房屋面积大,前期投入多,搬迁面临的损失大,更可气的是对补偿只字不提。当地市***发布了一个拆迁通知,要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腾空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要求房租未到期的承租人限期腾空房屋,但是不说补偿的事。而出租人对于补偿也不积极争取,承租人找拆迁办,拆迁办说不对接承租人,承租人只能找出租人。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陷入了一个尴尬境地,很被动?那么承租人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分析!小编认为有两条路,一是看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如何约定,二是找征收方或是拆迁方。租赁合同是民事合同,如何赔偿取决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但一般双方之间的约定没有那么明确,而且在出租人没有得到补偿之前,承租人想要从出租人手里先拿补偿几乎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得走第二条路了,找征收方或是拆迁方。下面小编也着重分析承租人是否有权找征收方或是拆迁方。首先是关于承租人是否有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那么一般来讲承租人因为不属于被征收人,所以不能够针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拆迁行为提起诉讼。但是《最高人民人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指出: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重大添附,或者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其物品损失的,承租人与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行为以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其次,上述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征收主体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作补偿安置方案;此外,在征收前需要入户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县级人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行政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而上述案例中什么都没有提到,征收前有没有评估、调查,很显然是严重违法的。小编理解很多朋友对于“”充满了畏难情绪,但是不要因为这种为难畏难情绪直接放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违法侵害时,要克服困难,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使得双方难以有平等的对话机会,所以当事人就要寻找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来说理,那么法律***就是***的防弹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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