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有效期三年。
《办法》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经司法部认定的“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中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人才。
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享受省、市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保障、就医绿色通道、子女免试就近入学、配偶就业安置、住房保障等。
海口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业奖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奖励政策兑现“一站式”绿色服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及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经市司法局研究后确定,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在海口市涉外业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律师行业国际化发展,鼓励和引导涉外律师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其他自贸试验区施行政策的通知》《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海南《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经省司法厅核准设立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组建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本市租赁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照年租金总额(以租赁合同和租金支付凭证为准)的50%给予租房补贴,三年内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鼓励律师事务所引进经司法部认定的“全国涉外律师人才库”中的国际经济合作、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与资本市场、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与信息安全、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人才。
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律师,享受省、市有关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包括医疗保障、就医绿色通道、子女免试就近入学、配偶就业安置、住房保障等。
市人民政府在市司法局设立涉外律师业奖励政策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奖励政策兑现“一站式”绿色服务。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及具体奖励名单和金额,经市司法局研究后确定,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奖励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司法局依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在我市涉外业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涉外律师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府办规〔2020〕2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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