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云光(李某某的丈夫),193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清香留7号3门112房,现住长沙市车站北路168号都市先锋1202室。
委托代理人李艳兰,女,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下麻园岭巷30号1栋109房。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长松、人民陪审员郑霜玉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都市先锋小区前坪管理人同意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20 000元,该款于2009年3月19日一次付清,逾期则由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李某某加付违约金5 0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3月1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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