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7月11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通讯员 江晓惠 )“双减”政策落地之后,校外艺术培训机构焕发生机与活力。董某与林某、肖某三位约定三方共同经营福州罗源的一家艺术培训中心,并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林某占股45%,董某占股40%,肖某占股15%。协议签订后,三方依约实缴出资并共同管理、运营培训中心。
培训中心因运营有方,报名培训的学生与日俱增。而后,董某因怀有身孕,于2021年2月暂时退出管理运营,由林某、肖某二人全权负责管理、运营事务。随后的一段时间,董某发现培训中心的生源骤减,2021年3月份在册人数为110余人,2021年9月在册人数62人,仅仅半年时间便减少了将近一半的人数。董某经多方了解,发现林某在签订合伙协议后,又同时新开了两家经营相同业务的门店,这才致使培训中心生源不断流失。愤愤不平的董某遂将林某、肖某诉至福州市罗源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清算合伙体财产。
承办法官与三方沟通后了解,三人因财务账目混乱,私下多次协调清算均以争吵告终,另外,因合伙账目混乱、无正规会计资料,鉴定机构也无法接受委托进行清算。于是,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原被告调解,并帮助核算账目,解决双方之间的隔阂。
法官与三人围桌而坐,结合培训中心课表、签到表、监控录像、课程清单等材料,将三人合伙期间的账目逐一核对,清算财产、债权债务。期间三人多次意见不合、争吵不休,清算一度停滞不前。面对如此状况,法官始终耐心安抚,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他们仔细推进账目核算进程。最终经过整整8小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林某、肖某向董某支付盈利1万余元,三方合伙就此解散,案件当场案结事了,以撤诉告终。
个人合伙因形式灵活、易于发起等特点,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法官在审理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此类纠纷大多存在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未签署书面协议、合伙经营管理过程不规范、合伙体账目混乱等问题。对此法官建议,合伙人之间即使感情再好,也应当签署书面合伙合同,对合伙财产、事务管理、风险收益、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详尽约定,在合伙过程中应尽量规范运营并制作详尽的经营账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