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擅长婚姻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律师事务所。王一涵律师,政协委员,十佳优秀刑辩律师。专办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死刑到重生、有罪变无罪、重罪转轻罪。擅长职务犯罪、贪污受贿、经济犯罪、合同、税务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辩护。离婚股权处理要注意什么、应依法充分保护离婚股东配偶所享有的股权财产能够得到公允实现   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何分割,应当根据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进行处理:在上市交易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由对股东资格没有限制,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在公开市场上可以得到公平的估价,使得股权可以方便地变换为货币,因而分割时相对容易处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分割,由于股份所代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

  shou先,股东应负有向其配偶及法院提供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和所持股份的真实情况的义务。其次,在股东不配合股权估价或不配合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股东配偶可以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向法院申请对股东配偶所持股份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方式按照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强制执行即可。第三,股东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按照公允的方式进行评估后,以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或拍卖。

  离婚诉讼要花多少钱 (2)申请执行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离婚,在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成本因人而异,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只能向法院起诉,虽然诉讼离婚所花的经济成本要高1些,但诉讼离婚可以避免离婚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负有给付抚养费等义务的1方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股东配偶享有的应该是股权的价值利益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1方所取得的股权,股东配偶应当享有的是股权所体现的价值利益,不能够主张股权共有。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意义、公司制度的设计以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法理都是相符合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兼而有之。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方配偶所取得的财产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结果,实行夫妻共有是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和孩子做出奉献的1方配偶提供了保护。股权作为家庭中的1种特殊财产,夫妻只能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享有股权的价值利益,而不能分割股权本身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1定的人合性,股份流通受到1定的限制性,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问题比较复杂。有人主张与股东离婚的配偶1方,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接强制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也有人主张股东离婚的配偶1方,应当在取得股东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公司。以上主张皆建立在1个共同的前提之下,即与股东离婚的配偶1方可以在离婚时取得股权,取得股东身份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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