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泓新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

  华泓新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标题:华泓新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泓”或“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股票定向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和华泓提供的相关材料,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 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 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反馈意见》:关于“两高”。申请材料显示,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营业务为紫外光固化材料(树脂、光引发剂)的研发、生产、销售。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是否涉及“高耗能”、“高排放”,发行人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20 年 2 月 26 日印发的《关于明确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落实相关事项的函》,高耗能行业范围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加工:环保型紫外光固化材料、高分子聚合物、水性材料(光固化树脂、光引发剂、UV油墨),所属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根据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9年修订)、《国家标准(GB/4754-2017)》19年修订本,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C2661)”。

  公司生产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包括水、电,未直接使用煤炭。公司2021年度用电量为97,868.00度,即9.7868万千瓦时。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公司消耗的能源折算标准煤的系数为:1万千瓦时电=1.229吨标准煤,公司2021年用电量折标准煤为12.03吨标准煤,远低于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的“两高”企业标准,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理念。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2021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被纳入监察重点工作计划的行业包括“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非金属制造(水泥、玻璃、陶瓷等)、造纸、纺织等工业行业”。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重点高耗能行业监察范围。

  根据《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工作细则》《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21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司不属于需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未被列入超能耗限额清洁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国务院 2018 年 6 月 27 日发布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定,“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发布的《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规定,“各地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根据上述文件,公司所处化工行业属于高排放行业。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类型为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同时,污染物防治涉及的主要处理设施运行良好,处理效果监测记录均妥善保存,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存在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超标的情形。生产具体排放情况如下: (1)废水,公司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员工日常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无需特殊处理。

  (2)废气,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气来源主要是投料及分装过程产生的少量粉尘额废气。粉尘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排放,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废气监测结果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3)噪声,公司生产产生的噪声源主要混合分散机、除尘器、搅拌机等工作时产生的噪声以及各种风机、电机产生的噪声。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通过检索生态环境部、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等网站以及对公司董事长进行访谈,公司最近24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同时,2022年5月20日,公司已取得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分局出具的《关于征询惠州市华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处罚情况的复函》,证明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公司未因环保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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