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迟某(男)与被告赵某(女)于1986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05年赵某突然离家出走,二人分离已有十五年之久,且期间赵某从未过问迟某的生活,双方已无任何沟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迟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因赵某现居住在外省无法到庭参与庭审,承办法官采用电话以及微信等方式与赵某进行沟通,通过微信拍照以及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向赵某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及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由于双方异地相隔千里,且赵某不会操作云庭小程序参加庭审,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利用微信视频开庭审理。
为确保开庭效果,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庭前与迟某充分沟通,固定无争议事实,明确诉讼请求。庭审中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迟某与赵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案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