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省律协地方律协建设委员会委员、市律协民商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经过党和各级政府多年的努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有了明显好转,特别是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后,欠薪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由于农民工就业分散在各行各业,数量庞大,管理、经营良莠不齐,很难确保个别企业不钻空子。所以局部拖欠现象仍然存在。
那么农民工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首先我们应当选择合理的救济途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薪问题才能事半功倍,促进矛盾化解。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付款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由此可以看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可以要求分包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也可以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这一规定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