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信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意信息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电子数据等各项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且有关副本材料、电子数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 3月 15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3月30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5,611,83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03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12,24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39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4,699,58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1.29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12,24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3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912,24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390%。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因此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不对其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6项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4,719,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22%,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20,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8251%。

  表决结果:同意134,701,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1,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6573%。

  表决结果:同意134,700,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0,8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6481%。

  表决结果:同意134,718,7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19,1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8160%。

  表决结果:同意134,696,3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4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6,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6107%。

  表决结果:同意134,694,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38%,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5,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5970%。

  表决结果:同意134,708,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4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9,0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7229%。

  表决结果:同意10,912,2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912,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35,611,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912,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35,611,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同意135,611,8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推选了监票人、计票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的全过程。根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表决权的票数同意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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