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湖南省衡阳县井头镇80后女子宁顺花第5次向衡阳县法院起诉离婚。此前的5 年内,宁顺花因无法忍受丈夫陈定华长年沉迷,曾4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未判离。
在此期间,因离婚引起的纠纷,陈定华被拘留3次,宁顺花被拘留1次,衡阳县人民法院2次下发人身保护令。陈定华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表示,一旦离婚就要报复。
随着《民法典》正式施行,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开始实行。大家逐渐熟悉登记离婚中的离婚冷静期,而很多人不知道,在诉讼离婚中早已有了“事实离婚冷静期”。
在中国司法界,有一条不成文的司法惯例: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不离,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离。(有一般就有例外,宁顺花离婚案可能就是一个例外。)而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不准离婚或撤诉或调解和好后满6个月,当事人才能再次起诉离婚。这6个月,就成了强制的“事实离婚冷静期”。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感情破裂了才可以判决离婚——什么叫感情破裂?法官又不是心理学家,怎么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不一定,他们可能开房谈工作、谈人生,而且酒店房间里不能装监控,拍不到“”的画面。就算你按照捉奸捉双的传统,抓拍到了精彩画面,这算同居还算偶发性行为?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才可以判离——怎么证明分居?中国没有分居公证制度,有谁可以证明夫妻分居且因感情不和分居了?就算有热心的邻居或正直的居委会大妈挺身而出,愿意到法庭上作证,他们又怎么证明两口子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婚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隐私,具有很强的私密性,而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在婚姻案件中举证非常困难。
十多年前,我刚被任命为法官时,我的庭长师兄就传授了一条宝贵的民事审判经验:离婚案件最好办,不行就判不离。当时的我点头称是,却不明就里。后来,我亲自办理了一件离婚案,才有了切肤之痛。
这个案件是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但女方提供了其所在单位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明。我认为,按当时《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女方所在单位的证明可以证明家庭暴力,于是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就因为这一纸不太遵循经验和惯例的判决,男方多次来法庭找我麻烦,甚至威胁“一颗就可以搞定我”,还到处,纠缠了我数年之久。听说在我辞职离开法院后,他还来法庭找过我。
还有一个前同事办的离婚案,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同事判决准予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听闻男方倒没太多意见,但男方的爸爸不答应,非要孙子不可,甚至跟踪我同事回家。后来,男方上诉,这个我认为没有一点问题的一审判决很神奇地被改判了——二审判决不准离婚。
2016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及其丈夫李福生在住所楼下遭到两名歹徒枪击,马彩云身中两枪,经抢救无效死亡,李福生受轻伤。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原告。
在离婚案件中,遇到个别偏执的当事人,法官的心理压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法官也是人,也有家庭,现实中没有多少法官真的愿意以自己和自己家人的生命为代价去实现所谓的正义。
而判决不准离婚,是一个法官规避风险的有效方法。1次不行,就2次;2次不行,就3次;3次不行,就4次……直到当事人没了脾气,直到风险降到最低,才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