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9日,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某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将其位于全州县柘桥村的房屋的一楼出租给被告从事餐饮业,租赁期限为2020年12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止,每月租金2500元,水电费由被告承担。刚开始被告还能够支付足够的租金与水电费,但是后来由于经营不善就开始拖欠。2022年1月4日关停门面后,被告既不给付房租,也不将门面退还,截至2022年2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与水电费15234元。交涉无果后,原告起诉至法院。主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通知被告来到法院了解情况,被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都予认可,并表示其愿意马上退还门面,但是由于生意失败现在的经济条件非常的差,无法一次性支付对原告的欠款。随后,主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原告说明了被告的态度与经济情况,希望原告能够给被告一点时间,原告看到被告在法官面前的表态后,表示可以给被告一些时间,被告承诺马上交还门面房并立即归还5000元欠款,且保证今年10月前将剩余欠款归还。调解协议就此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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