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程承包合同律师咨询

  “***”,即所谓“企业***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企业,相应的使用被***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行为的自然人)为***人。***高人民法院在制订《***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1、《建筑法》已对***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人与被***企业之间的“***”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纠纷时,对于***人与被***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关于被***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建筑***无法避免,无论是否有资质。但是为了利益***大化也只如此,所以合理合法的规避这些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您旗开得胜。

  王映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北学学士位,合伙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设工程中心主任,重庆市律协房地产建设工程专委会委员,重庆新闻广播“身边说法”栏目嘉宾律师,重庆电视台都市频道“凡人有事”观察员嘉宾律师。2011年以来三次被评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律师先进个人;2011年以来连续三年被评为重庆广播电台新闻广播“身边说法”栏目优秀嘉律师师。2009年执业以来,为九龙坡区高新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银河建筑、常庆建筑劳务企业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代理贵州大地建筑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达润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纠纷案,重庆市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建设工程优先权纠纷案等比较典型建筑案例等300余案件,深受当事人高度赞誉。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