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高勇律师,陈高勇,男,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主任,律师执业证号:37,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体育产业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会员,中国信息协会法律分会会员,另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五科合格证等执业资格。毕业于......更多介绍
陈高勇律师下城区企业劳动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齐鲁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xx的委托,通过对所涉案件有关材料分析及对有关当事人的调查,认为2006德中民再字第xx号判决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及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公司立法的设计,股东资格的取得需经历如下过程:签署公司章程、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现实中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不规范的情形大量存在,上述环节很难始终如一的连贯下来,如虽被工商登记记载为股东,但实际未出资;许多公司根本不置配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已经多年,公司却迟迟不法定代表人还是以一般股东的身份签字,不影响股权转让及公司债务仍由公司负责偿还的效力。股权转让行为,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即可;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无论按照法律规定,还是按照合同的约定,都应由xx公司负责。
二、因协议中的承租方表述不规范,应准确地界定为股权的受让方,并非是德中民再字第xx号判决所诠释的新公司,因此不涉及到抽逃资金问题,因此该判决所认为协议中的行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的问题,属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履行的协议合法有效,德中民再字第xx号判决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撤销。同时,请求法院判令被申诉人D向申请人、A、B。C支付该四人股金剩余部分及相应利息。鉴于xx公司已被吊销,申诉人请求法院判决被申诉人D负责组织清算,以清算范围内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
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当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向外转让上市公司,由于仍存在几名职工持股会会员不同意股权转让,被监管层认定为解决职工持股问题不够彻底和存在潜在纠纷而被否定上市。
股权价格一定要合理,充分权衡新老股东的利益,既要防止低价转让或出售,侵害出让方利益,又要防止大股东利用实际控制权随意提高转让或出售价格,侵害受让方利益,并且尽量采取现金出资的方式。总之,合理的价格转让是解决工会和持股会退出的重要环节。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