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拆迁利益被侵占的代理词

  2012年5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5日将户口迁入原金水区办事处庄村72号(现郑东新区办事处庄村)。因庄村开始拆迁,原告家户主二二和庄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明确约定原告系被拆迁劳动力人员,儿子二三系被拆迁非劳动力人口,且约定了有关拆迁安置、补偿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原告自拆迁安置至今一直行使村民的权利义务,享有村民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故原告应当享有权民权益。

  二、庄村委会已将原告儿子村民福利转至原告银行账户,却将原告应享有村民福利支付被告二一处,现被二一侵占。

  因原告与被告二一于2015年7月29日经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当日,经庄村委会同意,将原告和儿子二三名下的村民福利账户与被告二一的家庭福利账户分开,单独立户。至2016年底,原告账户未间断地收到二人相应的村民福利。但2017年1月9日,原告账户仅收到儿子二三的村民福利15000元,未收到原告本人福利。后经确认,庄村委会应二一的要求,擅自将原告应得的福利转至被告二一账户。

  被告二一与原告离婚时,明确约定庄村委会对原告及婚生子二三应分得的拆迁安置协议中享有的村民待遇应分得的份额,被告二一不得侵占,贵院作出的(2016)开民初字第666666号民事调解书就此予以确认。现原告享有的份额已被告二一非法侵占,故其应当返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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