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关于对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 4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和分析,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半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6261.55万元,同比增长92.51%。按行业分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营业收入 3032.48万元,同比增长166.10%,毛利率为15.65%,同比下降7.41%;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营业收入2968.64万元,同比增长48.37%,毛利率仅为2.13%,同比下降24.52%;其他业务营业收入171.92万元,同比增长53.37%,毛利率为40%,同比增长78.73%;大宗商品贸易营业收入为88.51万元,毛利率为100%,同比增长100%。

  1、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及产品价格变化情况详细说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收入同比大幅上升的原因。

  2、请结合产品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等情况详细说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毛利率同比下降的原因。

  3、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上半年你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毛利率分别为16.54%,19.85%,18.85%、2.13%。请说明你公司在业务模式、行业地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并结合报告期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及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说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4、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上半年你公司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34%,43.95%,-14.18%、40%。请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明细收入与毛利率情况,并说明其他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5、大宗商品贸易的营业收入为88.51万元,营业成本为零,请结合该项业务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约定,说明你公司在从事该项业务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关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原则和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毛利率为100%的原因及合理性。

  1、请你公司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及产品价格变化情况详细说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收入同比大幅上升的原因。

  1)2021年上半年,公司及可比同行业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 项目 2021年上半年收入 2020年上半年收入 2021年上半年较上年同期收入增减变动额 2021年上半年较上年同期收入增减变动幅度

  如上表所示,可比同行业公司中除了个别公司2021年上半年收入较上年同期呈较大幅度增长以外,其他公司均略有下降,我司2021年上半年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66.10%,主要系公司2021年上半年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持续增长,而上年同期基数较小所致。

  公司油气田技术服务、钻井工程服务业务主要开展业务主体为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四川仁智石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科技”)。石化科技公司是一家集油田技术服务的技术研发、方案设计、服务提供及油田化学助剂的研发、生产为一体的石化技术服务提供商。石化科技公司拥有水污染治理(甲级)、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甲级)资质、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商资格证、渤海钻探工程公司国内石油工程市场准入证(连续油管辅助作业服务)、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准入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开发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资质证(水污染治理)、四川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经过多年的发展,石化科技公司已成为具有油气田技术服务、管具检维修服务、井下作业技术服务、环保治理技术服务等多个油服产业的综合性油服公司。

  1)2019年12月新管理层团队接手公司后,重新梳理石化科技公司业务,致力于恢复油田技术服务主业。但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延迟,总体开工不足,延缓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开展,2021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可比性不强;

  2)2020年下半年,公司加大市场投入力度,在巩固石化科技公司原有市场业务的同时,继续拓展、恢复油田环保治理(如“岩屑池固化土资源化利用及岩屑池复耕”业务、“泥浆不落地服务”业务等)、井下作业技术服务、以及钻井工程服务市场业务,公司 2020年下半年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整体较上半年增长248.41%;

  3)2021年上半年,受春节因素及行业淡季的综合影响,虽然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量及收入有所下降,但仍较2020年上半年同比增长。

  综上所述,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2020年属于恢复期,上年同期收入基数较小,公司积极拓展油田技术服务主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持续增长,2021年上半年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收入增长是合理的。

  2、请结合产品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等情况详细说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毛利率同比下降的原因。

  如上表所示,可比同行业公司除个别公司毛利率增幅较大以外,其他公司均呈现基本稳定甚至较大幅度下降态势。

  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 2020年5月15日起,服务价格按下调10%执行。 老供应商 不变

  如上表所示,除本年新增客户、供应商不可比以外,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上下游服务价格,除个别客户价格略有下调外,基本无变化。

  一级明细 二级明细 营业收入(元) 营业成本(元) 毛利率 营业收入(元) 营业成本(元) 毛利率

  如上表所示,油气田技术服务业务毛利率降幅较大,其中:因渤海钻探项目价格下调10%,致使该客户项目毛利率仅为5.05%,影响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整体毛利率下降1.5%。若不考虑该项目,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整体毛利率为17.15%,仍较上年同期下降5.91%。

  虽然受渤海钻探项目服务价格下调等因素影响,公司在2020年巩固、拓展和恢复市场份额的基础上,继续积极开展油田环保治理、井下作业技术服务、以及钻井工程服务市场业务,牺牲了一定利润空间,同时,受2021年春节及行业淡季因素影响,且公司生产成本支出(人工、资产折旧与摊销等)等固定开支不变,导致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整体毛利率下降。

  如上表所示,2021年上半年,公司成本费用归集无变化,未对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毛利率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2021年上半年,受部分客户降价、公司新拓展项目毛利较低、春节前后处于行业淡季导致业务量下降,而公司固定生产成本开支不变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公司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务毛利率同比下降是合理的。

  3、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上半年你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毛利率分别为16.54%,19.85%,18.85%、2.13%。请说明你公司在业务模式、行业地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并结合报告期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及主要客户的变化情况,说明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毛利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1)2021年上半年,公司及可比同行业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如上表所示,公司与及可比同行业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均呈现大幅度较大幅度下降态势。主要系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行业上下游价格传导机制存在滞后性,同时,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周转率等角度考量,公司在市场拓展及销售订单获取上,优先选择账期短、按期回款的客户,适度降低了毛利预期,从而导致综合毛利阶段性下降。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行业地位未发生重大变化。

  2)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上半年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主要开展业务主体为仁智股份全资子公司四川仁智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仁智新材料”)。仁智新材料作为改性塑料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材料改性生产业务,业务涵盖聚乙烯/聚丙烯改性、功能母料、静音管料、防腐材料、尼龙改性、PET改性、ABS改性、PC改性以及PC/ABS合金等改性材料的研究、生产及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塑料管道、住宅、汽车、家电、电子电工等多个领域,在国内形成全域覆盖的销售网络和渠道,享有良好的行业信誉。

  2021年上半年,在2020年业务拓展基础上,公司继续巩固和拓展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市场业务,业务模式及行业地位无变化,2021年上半年新材料及石化产品销售整体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减少24.52%,主要系受国际油价波动及人工成本上涨等综合因素影响,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较上年同期大幅度上升,而行业上下游价格传导机制存在滞后性,公司承担了成本上涨过快的压力,导致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

  老客户 销售价格下调降7%-10% 老供应商 主材价格上涨6%-54%。以聚乙烯为例,新料上涨21%-54%;辅料如硬酯酸锌上涨980%

  如上表所示,除新增客户、供应商不可比以外,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上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呈现大幅度上涨态势,而下游产品主要客户销售价格呈现下降态势。

  如上表所示,2021年上半年,公司成本费用归集无变化,未对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产生影响。

  5)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客户共计10家,上年同期公司实现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客户共计5家,2021年上半年较上年同期增加5家,增长率100%。主要系公司在2020年业务拓展基础上,继续巩固原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市场业务,并积极拓展专用料、工程料等产品细分市场业务所致。

  综上所述,2021年上半年,整个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市场业务的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呈现较大幅度下降态势,受上游原材料采购成本大幅度上涨,而下游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态势的双重影响,公司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较大,而公司的业务模式、行业地位及成本费用归集等无变化。公司2021年上半年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业务毛利率较低是合理的。

  4、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上半年你公司其他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34%,43.95%,-14.18%、40%。请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明细收入与毛利率情况,并说明其他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上半年,公司其他业务明细主要包括租赁业务、材料销售业务、受托加工服务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主要系:

  (1)租赁业务,系公司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出租闲置生产设备的业务,公司出租的重要资产有修井机及其配套设备等。公司修井机及其配套设备自2019年1月份开始出租,因此租赁业务收入及成本较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加;2019-2020年度,公司持续优化资产结构,出售部分出租资产,因此租赁业务收入较上年度有所下降,导致毛利有所下降;2021年上半年,随着修井机等出租资产达到使用年限,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的折旧大幅减少,毛利率有较大幅度上升;

  (2)材料销售业务,系公司因经营战略的调整等原因,处置不再用于直接生产的闲置原材料的业务。因不同年度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以及材料品质的差异,材料销售价格会有一定幅度波动,因此材料销售业务毛利率波动较大;

  (3)受托加工服务业务,系公司为增加经营利润,尝试开展部分受托加工服务。公司2020年尝试开展的受托加工服务业务,为拓展市场,给予客户一定折扣以打开市场,导致当年收入未覆盖试车试料等初始成本,导致当年该部分业务毛利账面为负数;随着该业务加工工艺不断成熟,产品质量得到客户认可,公司受托加工服务价格恢复正常市场价格,且加工成本有所下降,因此受托加工服务业务毛利率也随之上升。

  5、大宗商品贸易的营业收入为88.51万元,营业成本为零,请结合该项业务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约定,说明你公司在从事该项业务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关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原则和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毛利率为100%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以下为公司就《警示函》所示大宗贸易业务问题的说明,具体详见公司《关于对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1、关联交易未披露。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累计发生往来 2.28 亿元的大宗贸易业务,资金往来日均金额为 2530.77 万元,其中 2021 年 7 月 1 日单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最高金额为 5131.91 万元,并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及信息披露。公司管理层立即整改,截止 2021 年 9 月 29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按一年期银行利率作出资金往来补偿 42.51 万元,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全部收回。

  2、对外财务资助未披露。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向控股股东多个大宗贸易伙伴发生累计 3.51 亿元的财务资助,日均金额为991.59万元。公司对以上事项未进行审议,也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管理层立即整改,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前全部归还,并停止了一切原材料大宗贸易业务。

  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报表列报方式的差错更正,影响金额较小,且未使所属期间的利润总额发生变化,属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针对上述二个事项,公司将本金和利息已经全部收回,虽未给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但公司以此为戒,将加强内部控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制衡机制,规范三会运作,使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决策合规,管理到位,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

  3、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可能存在的会计差错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3104 号)。具体调整如下:

  (1)对上述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 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对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本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2020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对相关期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具体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其中,对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后,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3月31日) 更正前金额 更正后金额 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表示调减)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3月31日) 更正前金额 更正后金额 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表示调减)

  合并利润表 (2021年3月31日) 更正前金额 更正后金额 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表示调减)

  母公司利润表(2021年3月31日) 更正前金额 更正后金额 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表示调减)

  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6月30日) 更正前金额 更正后金额 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表示调减)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6月30日) 更正前金额 更正后金额 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表示调减)

  合并利润表 (2021年6月30日) 更正前金额 更正后金额 会计差错更正金额(“-”表示调减)

  问题二、你公司子公司仁智新材料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为3054.88万元,净利润为-250.76万元,子公司仁迅实业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为-413.07万元,子公司绵阳仁智天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为-0.40万元。

  1、2020年仁迅实业营业收入为0.12万元,净利润为-638.46万元;绵阳仁智天能近三年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为负。请结合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说明上述两家子公司自设立以来收入为零且连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业务开展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2020年仁智新材料营业收入为4942.42万元,净利润为-140.94万元。请说明子公司从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持续亏损原因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1、2020年仁迅实业营业收入为0.12万元,净利润为-638.46万元;绵阳仁智天能近三年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为负。请结合子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未来经营计划,说明上述两家子公司自设立以来收入为零且连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业务开展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仁迅实业自设立以来收入为零且连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业务开展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仁智股份于2020年1月初办公地点搬迁至新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2405室(详见《关于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 006)。

  公司子公司仁迅实业成立于2019年12月20日,注册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下沙社区滨河路9289号下沙村京基滨河时代广场A座2405,法定代表人为陈曦。所属行业为批发业,经营范围包含:一般经营项目是:钻井、完井技术服务,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油气采输技术服务,防腐、检测技术服务,油田专用设备及工具的研发、销售,新材料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电子科技、生物科技、能源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集成电路、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金属材料及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机电设备、电线电缆、橡塑制品、家用电器、照明设备、汽车配件、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的销售;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许可经营项目是:环保工程技术服务;油田化学品开发、销售(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石油制品(特许经营除外)、煤炭(无储存)、矿产品(除专控)的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仁迅实业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如上表所示,自仁智股份办公地点搬迁至深圳后,仁迅实业承担着仁智股份管理机构的职能,相关日常费用等在仁迅实业开支,导致仁迅实业自成立以来连续亏损。

  (2)绵阳仁智天能自设立以来收入为零且连续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业务开展能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控股孙公司绵阳仁智天能成立于2017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陈伯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股70%,绵阳富乐天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持股30%。企业地址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五里梁南街11号,所属行业为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经营范围包含:钻井、完井技术服务,井下作业技术服务,油气采输技术服务,环保工程技术服务,防腐、检测技术服务;油田化学品开发、生产、销售(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油田专用设备及工具的研发、生产、销售,石油机械设备租赁;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绵阳仁智天能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绵阳仁智天能吉尔吉斯斯坦项目自2017年5月13日开始施工起,至2017年末一共施工8井次,该项目在2017年度共计形成项目成本2,792.09万元人民币,相关工程结算款项已收回。2018年截至项目终止前,共计发生项目成本230.20万元人民币,已于2019年计入当期损益。

  2018年9月终止吉尔吉斯斯坦项目合作后,绵阳仁智天能已将租入的钻机及其配套系统等设备归还,购置的少量固定资产则放于原地由博睿石油代为保管。截至报告期末,绵阳仁智天能仍未对该部分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考虑到项目所在地路途遥远,处置费用较高,已将账面吉尔吉斯斯坦项目相关固定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相关业务暂停。

  绵阳仁智天能是公司子公司石化科技的控股子公司,目前其日常经营与人员暂时由石化科技统一管理,绵阳仁智天能后续将不再运营。

  2、2020年仁智新材料营业收入为4942.42万元,净利润为-140.94万元。请说明子公司从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持续亏损原因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及公司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延迟,公司 2020年上半年总体开工不足,业务量下降,导致收入同比下降。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在外部市场不确定性较高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极端环境下,仍积极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维持公司正常运行,按时、全额发放在职员工的工资,生产设备折旧及维修、人工成本、生产车间租金、银行借款利息等固定性运营成本较高,从而导致2020年度仁智新材料亏损;

  2)2021年上半年,受国际油价波动及人工成本上涨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仁智新材料的原材料采购成本较上年同期大幅度上升,而下游产品销售价格呈下降态势,致使仁智新材料承担了成本快速上涨的压力,从而导致2021年上半年仁智新材料亏损。

  综上所述,受疫情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影响,人工及采购成本持续上涨、下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仁智新材料从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持续亏损。

  1)经过对新材料业务的新产品摸索,公司已就PC/ABS合金、工程材料、生物降解材料等新产品为切入点与下游优质客户开始了应用推广工作,具有良好的发展预期。同时公司将通过加强行业发展变化及目标客户需求的跟进,深入的了解下业及客户的需求及技术变化,在巩固联塑集团、顾地集团、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阮氏塑业有限公司等现有优质客户资源的同时,不断开拓新客户、新的产品细分市场,提高市场份额。

  2)优化完善内部管理随着新的管理层加入,公司重新全面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健全内控体系,包括加强内控制度文件的梳理及信息管理平台完善管理等,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全面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以及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要求。

  1、请补充披露各诉讼之间的关系,案件进展及执行情况,自诉讼产生以来计提和冲回预计负债的过程,计提预计负债及确认损失的依据和合理性。

  2、关于江苏伊斯特威尔诉仁智股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公司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和解款项的全额支付。请说明公司是否按期支付完毕,若否,是否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义务以及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3、关于于明华等投资人向中经公司、仁智股份、盈时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 01民终 7004号,被告盈时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半年报显示,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请结合诉讼的最新进展,说明你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对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以及得出相应结论的依据。

  4、关于公司与上海苏克实业、罗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称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本。请说明此案强制执行申请书与民事判决书金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5、公司称上海衡都与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为1.02亿元,而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称,一审判决及强制执行金额为7850万元及利息796.04万元,请说明上述金额不一致的原因。

  6、关于公司于德州协诚、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止执行,请结合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对此案的会计处理及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7、对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仁智股份借款合同纠纷,请说明你公司依照调解协议支付款项的履约进度,是否存在进一步赔偿违约金的可能性。

  (一)请补充披露各诉讼之间的关系,案件进展及执行情况,自诉讼产生以来计提和冲回预计负债的过程,计提预计负债及确认损失的依据和合理性。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第六节重要事项之“八、诉讼事项”中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及其他诉讼事项,案件金额合计约7.06亿元。

  其中公司商业汇票案件分5,000万票据及9,600万票据两个部分,共牵涉六个案件,案件诉讼标的合计为1.46亿元。其中案件一、二、三为5,000万票据相关的案件,因盈时公司涉嫌经济犯罪,裁定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四、五、六为9,600万票据相关的案件。案件二、六已移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审理。

  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案件关系 涉案金额(万元) 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备注 计提情况

  案件一:原告窦晴雪等92个投资者分别诉中经公司、盈时公司、仁智股份等合同纠纷 2018年,仁智公司开具10张共计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中经公司用于融资。中经公司通过盈时公司经营的“金票理财”互联网平台,向投资人发行定向融资产品,向不特定的公众融资并以上述 10张总金额为5,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最终融资人民币4,639.50万元。中经公司获得融资款后,以出借人的名义将其中的3,800万元直接支付给了盈时公司的 100%的控股股东杭州为星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剩余 839.50万元由中经公司占为己有。借款到期后,因中经公司未按期还款,窦晴雪等92个投资者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中经公司支付借款本息;2、仁智公司、盈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对仁智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有质押权。该案经过南京建邺法院审理,因盈时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犯罪,裁定驳回投资者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查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投资者可另行提起诉讼。92个投资者不服,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南京建邺法院的裁定。该案材料已由建邺法院移送至建邺区公安分局,目前南京建邺区公安分局正在侦查过程之中,尚未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或立案告知书 604.57 窦晴雪等92个投资者分别诉中经公司、盈时公司、仁智股份等合同纠纷:该案材料已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公安分局,目前南京建邺区公安分局正在侦查过程之中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应付票据

  案件二:原告仁智股份诉中经公司、盈时公司返还5,000万票据的票据返还之诉 仁智公司就上述10张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经公司、盈时公司返还出票人为仁智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共10张(每张金额均为500万元);2、仁智公司无需承担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10张票据项下的兑付义务;3、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 16日作出(2018)苏02民初47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经广州中院审理,作出(2019)粤01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因盈时公司利用其经营的金票理财平台,利用票据向不特定公众融资,涉嫌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且已被其他人民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中涉及盈时公司部分也驳回仁智股份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也需等待南京建邺公安局侦查 5,000 仁智股份诉中经公司、盈时公司返还5,000万票据的票据返还之诉:驳回仁智股份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需等待南京建邺公安局侦查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应付票据

  案件三:原告盈时公司诉仁智股份、中经公司500万票据追索案件 盈时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仁智股份、中经公司连带向其支付汇票金额50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该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粤0106民初17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盈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盈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粤01民终892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盈时公司利用其经营的金票理财平台,利用票据向不特定公众融资,涉嫌违反国家特许经营规定,从事特许经营业务,且已被本院和其他法院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故裁定撤销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7295号民事判决;驳回盈时公司的起诉 该案件于2020年5月二审判决,判决已生效。2021年半年报中无需统计 盈时公司诉仁智股份、中经公司500万票据追索案件:驳回盈时公司的起诉,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需等待南京建邺公安局侦查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应付票据

  案件四:原告仁智公司诉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九当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仁智股份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经公司、盈时公司返还出票人为仁智股份的商业承兑汇票6张(总金额为96,770,818.39元);(2)判令麦鼎投资对该6张票据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九当公司对该6张票据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仁智股份无须承担上述6张票据的承兑义务;(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苏02民初473号之五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2019)粤 0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述6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生效 9,677.08 仁智公司诉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九当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判决驳回仁智股份上述6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应付票据

  案件五:原告仁智股份诉中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仁智股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仁智股份委托中经公司以仁智股份向其开具的6张商业承兑汇票(总金额为 96,770,818.39元)为仁智股份融资,而在仁智股份与中经公司之间成立的口头委托融资合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经公司承担。本案经广州中院审理后,作出(2020)粤01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仁智股份的全部诉讼请求。仁智股份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经审理,作出(2020)粤民终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生效。 9,677.08 仁智股份诉中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该案一审判决后,仁智股份已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应付票据

  案件六:原告九当公司诉仁智股份、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 九当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麦鼎投资、中经公司、仁智股份连带支付九当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96,770,818.39元及汇票利息;(2)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浙05民初 9,677.08 九当公司诉仁智股份、中经公司、德清麦鼎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该案一审判决后,仁智股份已上诉,尚未收到二审判决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应付票据及预计负债

  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将案件已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20)粤01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仁智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九当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96,770,818.39元及汇票利息(利息以96,770,818.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九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仁智股份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10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第二次法庭调查,目前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原告江苏伊斯特威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仁智股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204.85 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不适用 / 本案执行终结

  仁智股份诉被告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510 一审已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 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本 /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仁智股份诉被告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罗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574.37 一审已判决,已生效,待执行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仁智股份诉被告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罗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790 一审已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 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本 /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仁智股份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诉被告湖州贸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0,210 一审已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仁智股份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弘达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6,000 一审已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仁智股份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诉被告浙江尚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500 一审已判决,已生效,待执行 不适用 /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原告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仁智股份借款合同纠纷 3,120 双方已调解 公司已按期依照调解协议的条款支付款项 / 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全额计提利息

  单笔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已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其他诉讼 2,661.69 部分一审已判决待执行,部分已申请强制执行,部分移送公安处理 部分不适用,部分已申请强制执行,部分移 送公安处理,部分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本,部分强制执行中止,未执行到财产 部分涉及商业汇票案的案件金额604.57万元已统计至上 述公司商业汇票案件金额小计中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负债

  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未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其他诉讼 428.14 部分双方已调解,部分二审已判决,部分一审已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部分一审待开庭,部分一审已判决待执行 部分不适用,部分公司已按期依照调解协议的条款支付款项,部分公司已按判决书判项履行完毕,部分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本,部分对方已申请破产,待破产清算中 / 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负债

  (1)原告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仁智股份借款合同纠纷,计提和冲回预计负债的过程、依据及合理性:

  2020年6月12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号为(2019)沪0104民初19140号的其他合同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掌福”)借款3120万元、利息382,942.46元;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掌福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6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8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掌福律师费 20万元;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掌福保全保险费

  27,200元;案件受理费215,9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1,202元,由公司、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昊旻、金环共同负担220,808元。

  同时,针对公司与上海掌福签订了上述借款的《咨询服务协议》,2020年6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号为(2019)沪0104民初22373号的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掌福支付服务费1,057,500元;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偿付上海掌福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其中,以20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公司、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昊旻、金环共同负担15,292元案件受理费。2020年7月,公司已依法对上述案件提起二审上诉。

  2021年2月5日,公司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协议以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诉乙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01民终1646号),目前,该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订立本调解协议。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140号)项下,乙方按照如下约定向甲方偿还:

  (1)借款本金: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人民币3120万元,乙方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的15%,即人民币468万元;乙方于2021年6月30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尚欠借款本金的10%,即人民币265.2万元;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届满一年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即人民币2,386.8万元。

  (2)借期内利息: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币447,678.90元。

  (3)逾期利息: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5,455,736.71元。

  (4)支付期利息:借款本金在支付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9.3%的标准,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届满一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该期利息人民币共计2,466,360.00元。

  甲方诉乙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1民终9831号),目前,该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订立本调解协议。

  1、甲方同意并认可,就甲乙双方服务合同纠纷(案号:(2020)沪01民终9831号)一案项下款项,乙方应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凭甲方开具的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向甲方支付服务费人民币80万元。当乙方支付前述全部款项之后,甲方就该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项下其他包括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一切费用均予以免除,不再就该案项下的任何费用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核查意见》显示,2020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公司根据上述签订的调解协议冲回至2020年1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规定,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2020年6月,公司收到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并于2020年9月提起二审诉讼,截止2020年12月31日,二审尚未判决,因此该义务系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2、根据案件一审判决书的具体判决,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因此预计负债的计提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2021年2月5日,根据公司与上海掌福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公司无需额外支付违约金,因此冲回了已计提的预计负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 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 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上海掌福的短期借款合同纠纷 以及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已判决,处于二审上诉阶段,尚未结案。2021 年2 月 5 日,双方针对上述案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即“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 的事项”,因此,公司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属于期后调整事项。

  (2)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中经公司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仁智股份、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计提和冲回预计负债的过程、依据及合理性:

  2020年9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号为(2020)粤01民初167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96,770,818.39元及利息(利息以96,770,818.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527,1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2,153元,由公司负担。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公司根据上述一审判决内容,计提了预计负债,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2020年9月,公司收到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并于2020年10月提起二审诉讼,截止2021年6月30日,二审尚未判决,因此该义务系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2、根据案件一审判决书的具体判决,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因此预计负债的计提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江苏伊斯特威尔诉仁智股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公司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和解款项的全额支付。请说明公司是否按期支付完毕,若否,是否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义务以及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根据2020年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公司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和解款项的全额支付,公司在2020年12月31日前未按期支付完毕。

  2021年10月22日,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再次达成的执行和解笔录,和解笔录约定公司向江苏伊斯特威尔支付人民币本金 13792434.58元,利息207565.42元,合计人民币14000000元,江苏伊斯特威尔同意放弃除14000000元以外的全部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公司不再承担额外的赔偿义务。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江苏伊斯特威尔支付上述全部款项后,公司与江苏伊斯特威尔(2018)苏 0114 民初 5358 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件已完结。

  (三)关于于明华等投资人向中经公司、仁智股份、盈时公司提起的诉讼,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苏01民终7004号,被告盈时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半年报显示,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请结合诉讼的最新进展,说明你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对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以及得出相应结论的依据。

  公司于《2020年度报告》第五节 第十二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披露了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因被告盈时公司涉嫌经济犯罪,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由于上述案件的涉案金额未达到重大诉讼金额,因此公司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将该案件与其他“单笔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累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已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其他诉讼”于第六节 重要事项,第八项诉讼事项的其他诉讼事项中合并披露。该事项公司于2018年已计提应付票据,截至本函回复日,该案件无更新进展。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影响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四)关于公司与上海苏克实业、罗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称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本。请说明此案强制执行申请书与民事判决书金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2019年9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号为(2019)浙0303民初233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1、解除原告仁智股份与被告上海苏克签订的合同编号为:SKRZ-20171229-XY-001《战略采购协议》、合同编号为:SKRZ-20180622-XY-001《战略采购协议》;

  2、判决被告上海苏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仁智股份保证金3790万及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4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2019年12月31日,上海苏克实业有限公司归还保证金1890万元后,剩余保证金1900万至今未支付。

  2020年11月10日,公司申请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一履行(2019)浙0303民初2339号判决书,立即退还申请人保证金20,250,142.04元;请求法院依法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47,805.95元(以20,250,142.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执行金额计算情况如下:

  综上,由于在法院一审判决后,在对方归还了部分保证金1890万元未再支付剩余保证金的情况下,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导致申请书与民事判决书金额不一致。公司前期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充分计提减值准备。

  (五)公司称上海衡都与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为1.02亿元,而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发布的公告称,一审判决及强制执行金额为7850万元及利息796.04万元,请说明上述金额不一致的原因。

  公司及其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与湖州贸联相关的诉讼案件分别有两项,一项为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与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02亿元)、一项为公司与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7,850万元)。其中:

  1)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衡都与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为1.02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披露的临时公告《关于公司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2019-071、2019-111)及相关定期报告。

  2)公司与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5日所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5)中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为公司与湖州贸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为7,85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所披露的临时公告《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关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2019-071、2020-020、2020-105)及相关定期报告。

  (六)关于公司与德州协诚、王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止执行,请结合案件进展情况,说明对此案的会计处理及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双方调解后对方未履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对方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于2020年3月25日进行终本约谈。并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第五节 第十二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披露了该结果,因此该案件已完结,无需再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诉讼事项中披露。截至本函回复日,该案件无更新进展。

  2019年3月,公司与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书,德州协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前按期支付公司货款1641.09万,对方在2019年3月支付了第一期的50万货款后,未再按约定支付货款,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行使代位权等方式追偿欠款的同时,已于2019年单项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1,591.09万元,不影响当期经营业绩。

  (七)对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仁智股份借款合同纠纷,请说明你公司依照调解协议支付款项的履约进度,是否存在进一步赔偿违约金的可能性。

  2021年2月5日,公司与上海掌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协议以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的履约内容情况如下: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140号)项下,乙方按照如下约定向甲方偿还:

  (1)借款本金: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金人民币3120万元,乙方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借款本金的15%,即人民币468万元;乙方于2021年6月30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尚欠借款本金的10%,即人民币265.2万元;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届满一年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即人民币2,386.8万元。

  (2)借期内利息: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币447,678.90元。

  (3)逾期利息: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5,455,736.71元。

  (4)支付期利息:借款本金在支付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9.3%的标准,自本调解协议生效届满一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该期利息人民币共计2,466,360.00元。

  依据调解协议约定,最后一笔款项2633.44万元将于调解协议生效届满一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问题四、你公司原控股股东瀚澧目前所持公司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2021年8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原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新增被轮候冻结的公告》称,瀚澧所持全部公司股份被新增轮候冻结。请结合瀚澧所持股份冻结事项的最新进展,说明上述股份是否存在被处置风险,该事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等方面的影响及拟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

  截至回函日,瀚澧所持股份被冻结的股份总数为81,387,013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19.76%。冻结情况如下: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81,387,013 2018-02-26 2024-01-20 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瀚澧、金环、陈昊旻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京民初13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瀚澧持有的公司81,387,013股股份 瀚澧持有的公司81,387,013股股份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冻结

  1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00,000 2019-05-08 3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市骏德商贸有限公司、瀚澧、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金环、陈昊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浙0302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瀚澧持有的公司2,000,000股股份 本案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后,经过财产查控,除已轮候冻结的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的股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并对瀚澧及其法代采取了失信和限高等措施。

  2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000,000 2019-05-08 3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市骏德商贸有限公司、瀚澧、浙江豪业商贸有限公司、金环、陈昊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浙0302 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瀚澧持有的公司3,000,000股股份 本案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后,经过财产查控,除已轮候冻结的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的股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已终结本次执行,并对瀚澧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失信和限高等措施。

  3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1,548,706 2019-05-20 36 深圳人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与瀚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9)粤0391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瀚澧持有的公司1,548,706股股份 本案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后,经过财产查控,除已轮候冻结的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的股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并对瀚澧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失信和限高等措施。2021年3月12日,已经终本执行的案件法院裁定恢复执行。

  4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81,387,013 2020-04-13 36 汪建军等12位自然人与瀚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2020)川07民初4 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瀚澧持有的公司81,387,013股股份 案件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已生效,应解除保全。

  5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81,387,013 2020-12-17 36 株洲市华中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志成,陈昊旻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湘02民初36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瀚澧持有的公司81,387,013股股份 本案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后,经过财产查控,除已轮候冻结的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的股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并对瀚澧及其法代采取了失信和限高等措施。

  6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 81,387,013 2021-8-5 3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境支行与瀚澧涉及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据《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2021)浙0302执4446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轮候冻结了瀚澧持有的公司81,387,013股股份 本案原告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受理后,经过财产查控,已轮候冻结的瀚澧持有的仁智股份的股份,并对瀚澧及其法代 采取了失信和限高等措施。

  (二)请说明上述股份是否存在被处置风险,该事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等方面的影响及拟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

  自2019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以来,公司新任管理团队努力优化产品及业务结构,积极探索主营业务拓展方向,并持续关注前控股股东瀚澧的股票冻结情况与相关风险。截至回函日,前控股股东瀚澧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情况未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将继续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平达新材料通过全额认购的方式以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时,如若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19.76%股权未来发生被司法拍卖的情况,控股股东平达新材料不排除会通过参与司法拍卖等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以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

  瀚澧持有的上市公司19.76%股份,未来不排除被司法处置的可能,同时也存在被除平达新材料以外的其他方取得的可能。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能实施、平达新材料未能完成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或未能以其他方式增持公司的股份,则公司未来可能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问题五、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因司法冻结等受限的款项总额为57.06万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等银行账户因尚未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尚未知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具体原因。

  (1)请说明截至回函日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类型、用途、被冻结金额、具体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2)请说明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为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的情形。

  (一)请说明截至回函日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类型、用途、被冻结金额、具体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前期用于日常报销、结算 47.46 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申请冻结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一般存款账户 前期用于收取业务结算款等 5.71 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申请冻结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前期用于支付社保、税款等 0.01 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申请冻结

  (二)请说明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为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规定的情形。

  据统计,公司已开立未注销银行账户共40个,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被冻结的3个银行账户数量占已开立银行账户总数的7.5%,冻结资金占公司2020年末合并报表银行存款余额的0.52%。上述被冻结账户仅为公司的少数银行账户而非全部银行账户,且账户资金未被全部冻结,该等账户除被冻结金额外,均可正常收付使用,相关日常结算、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水电费、物业费、资金、中介费、货款结算、工资发放、社保款及税收缴付均保持正常,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被冻结的账户不是主要账户,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规定的情形。

  问题六、你公司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为0.18万元,2020年半年报和年报显示资产减值损失分别为-0.38万元和-39.36万元,主要为存货跌价损失和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存货期末余额为1251.74万元,其中,发出商品为174.30万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为155.99万元,计提比例为89.50%,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

  1、请补充披露近三年存货和固定资产减值及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计提对象,账面价值,资产状态及运行情况,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的依据,计提金额的测算过程,并说明近三年半年报与年报数据差异较大以及转回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调节资产减值计提金额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情形。

  2、请结合发出商品的产品性质与特点等因素,说明发出商品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高且与其他存货计提比例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等存货计提是否充分。

  1、请补充披露近三年存货和固定资产减值及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计提对象,账面价值,资产状态及运行情况,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的依据,计提金额的测算过程,并说明近三年半年报与年报数据差异较大以及转回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通过调节资产减值计提金额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情形。

  期间 计提对象 期末账面余额(元) 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存货跌 存货跌价准备转销 期末账面价值(元) 跌价准备计提 跌价准备转回 计提金额的测

  2020年 原材料 7,029,209.04 6,456,339.57 142,231.01 0.00 6,043,685.01 6,474,323.47 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1、计提按存货的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部分计提跌价准备;2、转回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将减记的金额转回

  期间 计提对象 期末账面余额(元) 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元)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元) 存货跌价准备转回(元) 存货跌价准备转销(元) 期末账面价值(元)

  期间 计提对象 期末余额(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销(元) 期末账面价值(元) 减值准备计提依据 减值准备转回依据 计提金额的测算过程 资产状态及运行情况

  2020年 房屋及建筑物 15,648,716.87 132,376.31 0.00 0.00 0.00 8,769,410.97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资产是否存在可能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 账面价值146,705.02元资产闲置

  电子设备 1,208,981.74 106,385.04 637.98 0.00 88,987.57 254,174.24 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长期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 回。 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 账面价值9,409.57元资产闲置

  期间 计提对象 期末余额(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元) 固定资产减值准 固定资产减值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转销(元) 期末账面价值(元) 资产状态及运行情况

  (1)公司以年度为单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其中:1)2018年上半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元,2018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554,687.55元;2)2019年上半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元,2019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83,753.06元;3)2020年上半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0元,2020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62,487.85元。

  公司在领料结转成本以及处置存货时会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其中:1)2018年上半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 1,312,968.89元,2018年全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8,021,259.38元,主要系2018年下半年公司对过期、变质的存货报废处理,转销存货跌价准备所致;2)2019年上半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580,815.68元,2019年全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618,817.98元;3)2020年上半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310,784.91元,2020年全年转销存货跌价准备6,678,457.88元,主要系2020年下半年公司关停河坝站,盘活德阳仓库、永兴仓库存货,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所致。

  (2)公司以年度为单位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其中:1)2018年上半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0元,2018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654,837.59元;2)2019年上半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0元,2019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37,270.34元;3)2020年上半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0元,2020年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73,649.55元。

  公司在处置闲置资产时会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其中:1)2018年上半年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0元,2018年度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1,540,868.73元,主要系2018年下半年公司报废、出售闲置资产,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致;2)2019年上半年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0元,2019年度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46,673.48元,主要系2019年下半年公司盘亏、报废与出售闲置资产,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致;3)2020年上半年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0元,2020年度转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718,413.86元,主要系2020年下半年公司关停河坝站,盘活德阳仓库、永兴仓库资产,进一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所致。

  综上所述,公司以年度为单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领料结转成本、处置存货以及闲置资产时会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公司近三年半年报与年报并无转回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准备,不存在通过调节资产减值计提金额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情形。

  2、请结合发出商品的产品性质与特点等因素,说明发出商品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较高且与其他存货计提比例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等存货计提是否充分。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 1,350,544.45 1,350,544.45 100.00% 项目未合作成功,客户不予办理结算,已全部形成潜在损失。

  余额10万元以下发出商品合计 209,332.82 209,332.82 100.00% 客户以手续不完善为由不予办理结算,已全部形成潜在损失。

  期末公司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期末公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公司对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截止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发出商品余额1,559,877.27元,其中: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技术研究院发出商品余额1,350,544.45元,系以前年度公司参与的沙特阿美石油公司石油化学剂产品合作项目,因合作项目失败对方不予办理结算,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2018年度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余额10万元以下发出商品合计209,332.82元,均为客户以手续不完善为由不予办理结算,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2018年度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该批发出商品全额计提跌价准备。

  截止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发出商品余额183,089.11元,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已发货、客户未确认收货形成的发出商品,对于该部分发出商品,因未发现减值迹象,因此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所述,对于因合作项目失败对方不予办理结算、客户以手续不完善为由不予办理结算的发出商品,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额计提发出商品跌价准备;对于其他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和原材料,公司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因此,发出商品与其他存货计提比例存在差异是合理的,公司对库存商品和原材料等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问题七、截至报告期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3.61亿元,其中,其他单位往来款524.76万元,备用金为261.44万元,较期初增长75.19%;其他应付款余额2043.59万元,其中,单位往来款1979.69万元。

  1、请补充披露应收和应付单位往来款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发生时间及约定偿还金额、往来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是否涉及资金占用,应付单位往来款是否涉及借款,借款利率是否公允。

  2、请补充披露近三年收回、支付保证金、押金发生的具体背景,并说明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是否涉及资金占用。

  3、请结合备用金的具体性质、主要对象以及是否为关联方,说明备用金大幅增加的合理性,是否涉及资金占用。

  1、请补充披露应收和应付单位往来款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发生时间及约定偿还金额、往来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应收其他单位往来款是否涉及资金占用,应付单位往来款是否涉及借。

相关阅读

  • 起诉程序及其流程

    起诉程序及其流程

      起诉程序是指当债权人发现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拖欠债务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欠债人实施强制实行的一种法律程序。这类程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保证债权得到有效的实现。...

    2024.04.28 06:32:35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起诉程序
  • 经济纠纷诉讼怎么办理

    经济纠纷诉讼怎么办理

      经济纠纷诉讼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针对经济纠纷的诉讼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起诉阶段经济纠纷的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检查起诉状中   ...

    2024.04.28 06:32:22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起诉程序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资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4.04.27 03:42:03作者:adminTags:关于股权的法律
  • 民事债务纠纷起诉费用多少

    民事债务纠纷起诉费用多少

      民事债务纠纷起诉费用是指当债权人将债务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时所需要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诉讼代理人费用等。   首先,案件受理费是指案件在人...

    2024.04.25 17:49:31作者:adminTags:民事纠纷起诉费用
  •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   股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

    2024.04.25 17:49:18作者:adminTags: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 因彩礼纠纷如何起诉离婚

    因彩礼纠纷如何起诉离婚

      在中国,彩礼纠纷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当一对夫妻关系出现破裂,彩礼纠纷往往是导火索。对于受到彩礼或无法达成彩礼协议的配偶,起诉离婚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途径。   首先,当遭受彩礼的配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2024.04.24 08:35:00作者:adminTags:彩礼纠纷起诉流程
  • 劲嘉股份:大股东的质押协议已经授权代表签署相关程序合规手续有效

    劲嘉股份:大股东的质押协议已经授权代表签署相关程序合规手续有效

      乔董被留置了,大股东股票质押不需要签授信决议的吗?请问同意质押担保的决议上有大股东签字吗?若是没有签署同意,质押担保手续是否有效?请董秘正面回答该问题。   劲嘉股份董秘:您好,感谢您关注公司!大股东的质押...

    2024.04.23 19:28:16作者:adminTags:大股东股权质押代表
  • 山东兰陵农商行28名支行长携手质押股权大股东质押股权、巨额授信、关联交易

    山东兰陵农商行28名支行长携手质押股权大股东质押股权、巨额授信、关联交易

      2023年4月26日,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分红公告:2022年度股权分红以股权登记日持股权额为依据,分红比例为9%,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山东兰陵农商银行的前身为苍山...

    2024.04.23 19:28:01作者:adminTags:大股东股权质押代表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