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范本实例 工程欠款纠纷代理词范本

  贾莹莹律师杭州工程款追讨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抵销是指公司或者个人双方有债务的前提下,双方同意以债权充当债务偿还的一种方式,而通过这种方式的抵消债务需要法律层面的介入和证明。那么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到底该怎么书写呢下面就为大家找到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范本实例给大家参考一下。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丙方开发建造和销售的 部分物业之认购定金、购房款,丙方同意以乙方承建的甲方项目之 之工程合同尚未结清工程款与之互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三方信守:

  1.2、三方确认,甲方受让丙方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因购买抵偿房屋款而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购房之债权。如属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抵偿房屋的,乙方同意在工程合同尚未结清之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因购买抵偿房屋对甲方所负债务。

  1.3、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 个工作日内,应自行或指定第三人与丙方完成抵偿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署。

  1.4、三方同意,抵偿房屋之房屋价款由甲方以工程合同所涉相应的未付工程款向丙方支付抵偿房屋的认购定金、全部/或部分房价款。具体支付和抵扣流程等由甲方与丙方自行协商。

  1.5、乙方应在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与丙方签署抵偿房屋的商品房认购书、买卖合同时,向甲方出具以甲方为付款单位的相应抵偿金额正式工程款,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款后,通知丙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出具相应金额的认购定金、房款。如抵偿金额不足抵偿房屋总价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照签署的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之付款义务,补足不足部分,否则视为对买卖合同的违反。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和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抵偿房屋买卖所涉各项税费、成本和交易费用。

  2.1、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与丙方签署完成商品房认购书、买卖合同后,甲方在 之工程合同中对乙方的付款义务、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抵偿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丙方的付款义务所对应的债权债务消灭,即视为相关各方已就该等金额

  向相对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相关各方仍应按照已签署的工程相关协议及买卖协议合同之约定切实各自履行其他持续性合同义务。

  3.1、如因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原因,导致已签署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受到任何影响,甲、乙、丙三方确认已抵偿的工程款不受任何影响,仍视为甲方已就抵偿部分的工程款向乙方履行了付款义务。

  3.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与甲方之任何纠纷或后续变动。尤其在工程结算和已按本协议抵偿工程款行为方面,导致在抵偿金额范围方面对甲方有任何实质性影响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抵偿房屋之买卖合同或要求乙方以现金形式返还甲方受影响部分金额。如因丙方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担。无论是否办理完毕抵消房屋的撤销手续,丙方均不承担向乙方交付房屋的,由此导致的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

  3.3、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各方不得向任何与本次合作行为不发生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泄露任何在本次合作中获悉的有关对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4.1、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条款予以补充。若各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是需要三方共同协商好了确认无误之后签署的协议,如果协商过程中有任何的疑问和纠纷的时候都可以像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本次帮助大家找的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范本实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或者又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实践处理工程欠款纠纷,大都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权人都会委托律师代为处理,那么在进行审判活动的时候,需要提交一份代理词,这代理词是非常重要的,就为大家推荐一份工程欠款纠纷代理词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贵院受XXX公司诉XXX公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作为原告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基本事实:原告XXX与被告XXX公司之间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XXX公司承包原告位于XXX的新厂区厂房基础和办公楼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内容为土建、水、电、一般装饰等合同所含全部内容。合同工期为2006年9月19日至2007年6月30日;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为165万元。同时原告与XXX公司签订了新厂区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期限同上述建设工程合同期限。事实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进行施工,并采取无端停工、“磨洋工”、唆使农民工等总总手段拖延工期,以达到其变更合同价款的目的,为使新厂能如期完成、减少经济损失,无奈原告同意被告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提出的工程款结算方案。主要内容为:办公楼按690元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工程价款。原告同意了该方案,并实际履行了该方案,依据该结算方案支付工程价款。被告的目的达到后仍不罢休,在原告将近全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不正常施工,依旧采取拖沓的态度企图让原告再增加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工期满后,原告见被告仍无诚意继续进行合作,迫于无奈另行聘请了其他建筑公司继续建设新厂,由此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XXX公司与被告XXX公司之间于2006年9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理由如下:被告XXX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自认与XXX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同时原告查明在上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XXX公司“指派”的“项目经理”及“现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等相关施工人员都不是其公司员工。被告XXX借用被告XXX公司的名称和资质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同时二被告之间应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返还被告多支付的工程款211648.35元并承担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遭受的直接必要的经济损失共计226000 元。合计:437648.35元。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总工程价款为2220000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工程款2134168.35元,但是被告并未将该工程建完,根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可以得出被告未完成工程量与总工程量的比例是13.4%,所以根据双方对建设工程单价的约定可以得出被告未完成工程价款为297480元。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多支付工程款211648.35元。另外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发生的12万元的继建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如期向新厂区搬迁而多支付厂房租金100000元;因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工期不能如期完成而多支付的监理费用6000元。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承担向原告出具正规工程款的义务或者承担因不能开具正规而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在审判活动中,工程欠款纠纷中的代理词对最后的判决是具有参考的价值,有一定的影响,所以,一份逻辑严谨的代理词,对案件的胜诉的很有帮助。当然,如果还有平台的专业律师的帮助,会有更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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