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