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2021-037)。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及文件。公司将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刘富林、刘富坤对议案1-4回避;温耀生、何友康、关庆端、梁逸笙、邓仕英、关肖敏、梁友明、共青城地泽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富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议案1-3回避;梁竞新对议案4回避。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票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企业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或有效股权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邮件方式登记,信函、传真、邮件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传真或邮件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一)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提前(12月21日17:00前)与公司联系,登记近期个人行程及健康状况等相关防疫信息,途径中高风险地区的参会人员请提供72小时内核酸检测为阴性的证明,未提前登记或不符合防疫要求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无法进入会议现场。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自备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往返途中的防疫措施。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六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1年11月3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富林召集和主持,应出席董事人数为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共9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肯定核心骨干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稳定核心团队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个人荣誉感、提高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

  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1、主要内容:为了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1、主要内容: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刘富林、刘富坤、洪云、曹卫强、罗嘉恒、林东平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告》(2021-033)。

  1、主要内容:经审议,公司董事会提名的钟日柱、潘春晓、冯海洲等独立董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告》(2021-033)。

  1、主要内容:经审议,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2021-034)。

  1、主要内容:经审议,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春晓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潘春晓先生,男,1975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2004年6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律师。1997年7月至1999年6月就职江苏省连云港市佳友贸易公司;1999年8月至2004年12月就职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2005年1月至今就职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2018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且对于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以上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登载的《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5)。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16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法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的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的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的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法务部收到时间为准。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的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的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潘春晓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成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刘富林先生、刘富坤先生、洪云先生、曹卫强先生、罗嘉恒先生、林东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提名钟日柱先生、潘春晓先生、冯海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钟日柱先生、潘春晓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证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冯海洲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明,其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将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和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明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视频课程学习证明。其中钟日柱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董事成员简历附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该等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成员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将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的议案》,同意提名王长河先生、范卫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简历附后。

  上述董事、监事成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刘富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8月出生,1997年7月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工业企业管理工程专业,大专学历。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参加中山大学岭南学院EMBA总裁研修班学习并结业。1984年1月至1997年11月就职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12月至2001年6月在佛山市顺德区富信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1年7月至2009年6月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宝昌电子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7月至2015年11月历任公司董事、董事长;2015年12月至今任富信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总商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佛山市顺德区工商联合会(总商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

  刘富林先生持有公司19,800,914股股份,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22.44%,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富坤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9年2月出生,高中学历。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参加华南理工大学MBA高级研修班学习并结业。1983年1月至1985年8月在顺德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任业务主管;1985年9月至1995年5月在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在佛山市顺德区富信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12年12月在富信有限历任副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在富信科技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12月至今在富信科技任副董事长兼高级管理顾问。

  刘富坤先生持有公司12,951,456股股份,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14.68%,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洪云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6年10月出生,1990年1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金属材料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0年2月至1999年9月就职于冶金工业部第一冶金建设公司机械动力公司;1999年10月至2006年8月就职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9月至2010年1月就职于杭州金松优诺电器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8年11月就职于富信科技,历任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副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富信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任广东富信热电器件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洪云先生间接持有公司330,000股股份,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3740%。洪云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曹卫强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3年3月出生,2009年6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材料学工程师(中级)。2009年6月至2018年11月就职于富信科技,历任公司工程师、研发中心副主任;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任公司董事、热电器件事业部副总经理、研发中心副主任;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热电器件事业部副总经理、研发中心主任;2021年8月至今任广东富信热电器件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曹卫强先生间接持有公司150,000股股份,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1700%。曹卫强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罗嘉恒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0年3月出生,2013年7月毕业于深圳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13年7月至今就职于富信科技,历任研发中心助理工程师、研发中心开发主管、市场部副部长、热电器件事业部技术部副部长、热电系统事业部总经理助理兼技术质量部部长、热电系统事业部副总经理、热电系统事业部总经理。

  罗嘉恒先生间接持有公司1,292,448股股份,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1.4647%。罗嘉恒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刘富林先生、刘富坤先生之姐之子,除此以外,其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林东平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3年4月出生,2005年6月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光电技术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7月至2003年5月就职于福建华科光电有限公司;2003年5月至今历任福州高意通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任福州高意光学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富信科技监事。

  林东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钟日柱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3年1月出生,2007年7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统计学专业,同时取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双学位,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2007年7月至2015年6月就职于广州造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就职于广汽商贸汽车用品有限公司;2015年12月至2019年8月就职广东睿哲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9月至2021年6月任广东新锐人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4月19日至2021年9月29日在广州利爱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任监事;2017年8月16日至今在广州简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任监事;2018年7月至2021年6月在广州慧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历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2017年6月至今在佛山高维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2019年9月至今就职于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至今任富信科技独立董事。

  钟日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潘春晓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6月出生,2004年6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律师。1997年7月至1999年6月就职江苏省连云港市佳友贸易公司;1999年8月至2004年12月就职于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2005年1月至今就职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2018年12月至今任富信科技独立董事。

  潘春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冯海洲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6年11月出生,1992年7月毕业于东北工学院通讯与电子系统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电子技术高级工程师。1992年4月至1993年2月就职于辽宁邮电管理局电信处;1993年3月至1995年2月就职于深圳长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1995年3月至2014年2月就职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任研究院院长;2014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中兴新能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深圳和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冯海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长河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7年9月出生,2015年1月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本科学历。2000年9月至2007年5月就职于青岛海尔电冰箱(国际)有限公司;2007年6月至2009年8月就职于住商肥料(青岛)有限公司;2009年11月至2016年5月就职于富信科技,历任稽核中心主任、总经理办公室主任;2016年5月至今任富信科技监事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王长河先生间接持有公司120,000股股份,占公司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1360%。王长河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范卫星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4月出生,2012年6月毕业于四川大学光学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8月至1999年9月就职于;1999年9月至2001年3月就职于JDSUniphase;2001年4月至2007年12月就职于奥普镀膜技术(广州)有限公司;2008年1月至2013年10月就职于PhotopTechnology(Ⅱ-Ⅵ)广州分公司;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广州隆润光学仪器有限公司;2015年5月至2021年8月就职于东莞隆润光学技术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任上海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东莞鸿辉光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11月至今任富信科技董事。

  范卫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因该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全体董事、监事在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该事项将直接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责任险方案框架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险人,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合同相关其他条款,选择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商谈、修订、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处理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对本事项回避表决,本次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事宜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824万股的4.08%。首次授予3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8,824万股的3.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360万股的86.11%;预留部分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8,824万股的0.5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360万股的13.89%。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肯定核心骨干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稳定核心团队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个人荣誉感、提高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富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6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8,824万股的4.08%。

  首次授予3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8,824万股的3.5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360万股的86.11%;

  预留部分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8,824万股的0.57%,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额360万股的13.89%;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51人,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员工总数1,636人的9.23%。包括: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富坤之女刘淑华,其间接持有公司25,152股股份。2012年起在公司历任外贸部部长助理、经营部经营主管、审计部副部长,现任公司证券法务部副部长,主要负责公司证券法律事务相关工作。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刘淑华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期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按照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已达成归属条件,但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9.2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9.2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每股39.25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每股37.487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每股35.382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每股34.576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价值,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本计划授予(含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1、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对公司当年净利润产生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考核年度内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公司各直属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按照考核年初制定的各部门业绩考核方案,确定部门当年实际总体可归属的股份数量。即:部门当年实际可归属的总股数=部门当年计划可归属的股数*部门层面归属系数

  公司各直属部门、事业部、控股子公司的部门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部门当年可归属系数根据下表确定:

  若当期的部门层面归属系数未达1.0的,则当年该部门的激励对象不满足归属条件的股份数应当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相关阅读

  • 债务经济纠纷处理程序

    债务经济纠纷处理程序

      在经济活动中,债务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当债务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就会引发债务经济纠纷。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每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债务经济纠纷处理程序。本文将介绍债务经济纠纷的处理办法、流程以及相关程序。   ...

    2024.03.29 01:18:26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的解决程序
  •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设计

      股权激励方案即股权激励方案设计,是指通过企业员工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使其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使其尽心尽力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是公司发展必要的一项相对长...

    2024.03.27 09:05:50作者:adminTags: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 股权合作协议书模板免费打印下载及本图片

    股权合作协议书模板免费打印下载及本图片

      股权合作协议书,是股东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用于规定股东的股权分配、管理制度、公司经营方针及决策等事。一份完整、详细的股权合作协议书能够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让合作关系更加稳定。下面是一份股权合作协议书本,仅供参考。...

    2024.03.26 15:44:57作者:adminTags:股权分配协议书范本
  •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合伙人股权分配协议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即经济权和权。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分配。...

    2024.03.26 15:44:42作者:adminTags:股权分配协议书范本
  • 处理经济纠纷的流程

    处理经济纠纷的流程

      当经济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的调解来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调解是最为常见的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

    2024.03.24 09:28:36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的解决步骤
  • 个人经济纠纷解决流程

    个人经济纠纷解决流程

      个人经济纠纷是指个人在经济交往中产生的纠纷,包括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这类纠纷常常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因此及时解决个人经济纠纷显得十分重要。   个人经济...

    2024.03.24 09:28:23作者:adminTags:经济纠纷的解决步骤
  • 债务纠纷怎么起诉

    债务纠纷怎么起诉

      1. 首先,当涉及到债务纠纷时,双方应该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另一种选择。   2. 在起诉之前,必须先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往来信函等。这些证据将...

    2024.03.22 22:18:15作者:adminTags:债务纠纷起诉
  • 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多人合伙范本

    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多人合伙范本

      现合股(合伙)开办__________________,全面实施多方共同投资、组建、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过以上方合伙人的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1、股权份额以...

    2024.03.22 04:36:15作者:adminTags: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

添加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