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翰珲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原审第三人郑希、林祖尧、王安琴、黄龙迪、彭慈刚、李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翰珲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原审第三人郑希、林祖尧、王安琴、黄龙迪、彭慈刚、李振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9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91元,由李翰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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