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5%资本金遭挪用 国资小股东与民企大股东对簿公堂

  (原标题:地方AMC解散第一案获最高院支持!96.5%资本金遭挪用,国资小股东与民企大股东对簿公堂)

  成立于2015年2月的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吉林AMC”),是经吉林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一家民营控股地方AMC。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辽宁民企宏运集团持股80%,吉林省国资委控股的吉林金控持股20%。

  然而成立后不久,宏运集团就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将9.65亿元注册资本擅自外借给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宏运投资、辽宁足球俱乐部及宏运商业集团等,并迟迟未能归还。截至2016年末,吉林AMC存款余额不到270万元。

  资本金被大股东擅自挪用,即便是2015年7月吉林AMC经原银监会备案,取得从事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格,却也因为资金短缺而无法正常展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在迟迟未解决矛盾之后,持股20%的吉林金控将吉林AMC、宏运集团双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散吉林AMC。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解散吉林AMC后,吉林AMC与宏运集团不服判决,向最高法申请再审。裁判文书网4月15日披露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法最终驳回两家公司的再审申请。

  吉林金控诉称,吉林AMC成立后,治理结构全部在宏运集团控制之下,未按要求健全治理结构、配备经营团队、未能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同时,公司成立不久后,95%以上的注册资本金即被宏运集团公司关联公司借出至今,导致无资金开展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军因犯罪被羁押,其他高管也未行使公司治理权能,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重大事宜也未按照章程履行沟通程序。

  吉林金控认为,吉林AMC公司治理结构虚设,股东长期冲突无法解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不利于吉林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请求判令解散吉林AMC。

  一、公司董、监事会人员构成符合公司章程,人员构成合法有效,可以有效行使公司法和章程赋予的权利;

  二、公司设立后,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已配备了必要的经营管理团队,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处于有序运行中;

  吉林AMC表示,2016年以来,股东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开展协商,并从2017年3月起不再开展业务,“虽主业进展较慢,但各项业务风险管理严格,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管理团队基本稳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股东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沦落为控股股东随意操纵公司事务排挤非控股股东权利的工具,该种状态的持续必然会使股东投资公司的初衷和目的不能实现,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判决解散吉林AMC。

  吉林AMC、宏运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院提起上诉。后者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吉林省高院认为,宏运集团违背诚信原则,滥用大股东优势和支配地位,违背公司设立宗旨,使公司设立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损害股东权益,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并无不当。

  股东双方的纠纷,源自2015年2月吉林AMC成立后不久,宏运集团擅自挪用9.65亿元资金借给其多家关联公司。

  当年10月,吉林金控向宏运集团发函,指出“吉林AMC成立以来,尚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团队尚不健全”,并提出四点意见,包括:

  委派监事会主席进驻开展监事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和重要业务及情况报告;借出资金于月底前归位;不迟于11月10日前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在11月9日举行的双方会谈上,宏运集团也承诺,“将协调宏运投资于本月末或年底前,将9.5亿元资金连同约定实现的收益,按委托协议约定逐步归还吉林AMC”。

  2015年12月中旬,吉林AMC召开第二次股东会会议,重新选举董事、监事,同意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但吉林金控提出的《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被否决。

  然而吉林AMC并未因此走上正轨,股东投入的注册资金仍由宏运集团以合作形式长期主导使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也迟迟没有展开,吉林金控多次沟通仍无改善。

  监管部门吉林省金融办在了解有关情况后,于2016年10月向宏运集团发函,要求“尽快指导、督促公司规范运营,配齐经营班子,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务必于2016年10月底前将长期借出资金全部归位,尽快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但并无效果。

  此后,吉林金控还希望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16年底,吉林金控向宏运集团发函,要求受让后者持有的吉林AMC全部股权。

  期间,吉林金控委托中介机构对吉林AMC进行了资产评估和审计,并商请宏运集团在谈判期间“不得单方面将所持股权对外转让”、“吉林AMC在此期间不得开展新业务”。

  2017年6月,吉林金控再次向宏运集团发函,要求后者配合调整吉林资产的股权。宏运集团复函表示“鉴于政府要求及双方目前实际情况,同意转让吉林AMC部分或全部股权”,但同时主张“坚持要按市场化原则操作”。

  而在本案诉讼期间,一审法院还在近十个月的期间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试图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增资、公司控制权转移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但股东双方均对对方提出的调解方案不予认可,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文书网4月15日披露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最高法于2020年3月底最终驳回两家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认为,本案当事人各方争议的核心是吉林AMC是否符合司法解散的条件,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吉林AMC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困境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最高法认为,宏运集团擅自将9.65亿元注册资本外界给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是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的诱因。

  此后虽然吉林金控及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多次催促宏运集团解决借款问题、保障公司回归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宏运集团也承诺最迟于2015年底前收回外借资金,但截至2016年底,吉林AMC的对外借款问题仍未解决,其银行存款余额不到270万元。

  最高法指出,由于吉林AMC的经营资金被宏运集团单方面改变用途作为出借且长期无法收回,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无法正常开展,也使公司设立的目的落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而在公司运行机制方面,吉林AMC股东之间、董事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且无法自行调和,股东会、董事会机制已经不能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最高法认为,在此情形下,继续维持公司的存续和股东会的非正常运行,只会产生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决策,压迫损害另一小股东利益的后果。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最高法认为,吉林金控与宏运集团因资金外借出现矛盾后,双方自2015年起即开始协调解决,但一直未妥善解决,股东间的信任与合作基础逐步丧失。

  期间,双方也多次沟通股权结构调整事宜,但始终未能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本案诉讼期间,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在司法解散之外的其他途径已经穷尽仍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形下,一、二审法院判决解散吉林AMC,于法于理均无不当。”最高法总结称。

  从大股东擅自挪用大额资本金开始,股东双方矛盾激化乃至对簿公堂,背后既有严重的公司治理缺陷,也存在部分监管缺位的因素。

  “之前地方AMC虽然经过地方政府批准设立,但地位很尴尬,说它是‘准金融机构’也好,‘类金融机构’也好,就是没有金融机构的资质认可;另外,虽然地方AMC的数量在不断扩容,但一直没有一个行业性的监管意见。”一位东部地区地方AMC高管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AMC就成了一个“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监管单位,怎么管也不知道,业务模式也在不断探索,一些‘伪创新’层出不穷,一些地方AMC早期注册资本也没有完全实缴到位”。

  “其实看股东结构也可以注意到,有些地方AMC就是地方金控、民营金控平台下的一块新增牌照,具体的业务开展、合规性和实际风险如何?恐怕只有自己才知道了。”前述地方AMC高管称。

  事实上,针对地方AMC在快速扩容、发展期间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等问题,银保监会已于2019年7月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这份被业内视为首份行业规范化的监管文件,将地方AMC定义为“地方金融机构”,并首次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

  由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地方AMC监管规则,指导省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地方AMC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地方AMC机构监管。

  同时,通知对地方AMC在主业经营、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信息披露、融资渠道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地方AMC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可从事9项业务。

  截至目前,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已经明确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参与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AMC已达56家。其中,部分地区还表达了增设地方AMC的意愿。

  值得注意的是,吉林省2016年8月出资百亿设立的吉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就包括“吉林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而这正是地方AMC的经营范围之一。

  此外,在2020年3月举行的吉盛资产年度工作会议上,总经理解树森明确今年公司的8项重点工作,其中就包括“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解树森表示,要“尽早取得金融资产管理牌照,完成公司组建,适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目前,吉盛资产官网集团业务中的“资产管理”板块仍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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