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个人合伙现象十分普遍,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基于人情关系的合伙往往既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没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账目,甚至连合伙期间的日常支出也未经过核对。因此,仅仅基于相互“信任”的口头合伙极易产生矛盾纠纷。尤其是在合伙亏损后,互不认可对方的支付行为,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而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考验着承办法官。
据悉,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于1991年在“苍阆”施工员培训班认识,后于2014年起合伙做工程。从2014年到2017年先后在苍溪、昭化、利州等地承包雍河、竹江、龙口、三溪等处的农堰改造工程。2015年底,原被告承包案涉“新建水库”和“烂井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于原被告在其他地方有工程同时运行,故二人商定原告主要负责案涉工程,被告负责他处工程。不料,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导致赔偿损失近五十万。最终,该工程历时一年,以亏损告终。
此后,原被告双方在工程款结算和亏损额的承担上发生纠纷,合伙项目不能自行清算。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合伙责任,支付先前垫付的工程款140余万元。
审理中查明,两项案涉工程审计造价高达220余万元,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出账目繁多。而原被告双方基于相互信任进行合伙,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也无财务账目。双方均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支出单据,有民工工资清单、建筑材料购货单、付款收条、证人证言、税务、自书支出白条、银行交易流水等数十类数近百份证据,且大多互不认可,质证中矛盾十分尖锐。
面对原被告提交的数百笔不合规且互不认可的账目,如何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双方的债权债务是一项十分棘手的工作。
为有效推动案件审理,承办法官指导原被告按照工程费用种类逐项举证、质证、论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把每一笔异议款项剥离出来详细核实。最终,合议庭根据核算结果采取建造成本与工程利润核算法则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支出是否合理、亏损额度是否正常,引导当事人直面合伙亏损。
通过耐心、细致的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涉案工程盈亏,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工程款13.8万元。
在审理这起杂乱且没有财务账目的合伙纠纷案中,法院以长达四十页的判决详细论述了双方合伙事实和每一笔争议款项。当事人也被法官认真细致的态度所打动,为敏锐智慧的司法结果所折服。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该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