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可以本单位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深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设置变化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相关单位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加入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由市司法局会同市委编办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区(新区、特别合作区)司法局应当会同区委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区人民政府(新区、特别合作区管理机构)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前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