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跟一个HR聊天的时候,她谈到公司刚招了一个商务的女员工,结果刚入职没几周就说自己怀孕了,紧接着,开启了三天打鱼两天晒网的请假模式。
上司说:市场岗压力很大,你看看能否考虑转行政岗位?工资虽然低些,但工作量也小。眼下公司忙着拓展市场正缺人手,这样我们也好再招人。
在跟大多数HR聊天过程中,他们中的大多数都表示,作为女性,他们也能理解女性员工在职场中的难处,职场歧视的一直都不是女员工,而是职场上因为怀孕就抹黑女性的那些人。
近日,三部门联合发文,再次强调做好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女性就业问题又一次成为热门话题。
“性别歧视”向来是职场上的敏感话题。国家也在不断地颁布相应的政策去维护女员工在职场上的合法权益。
近日,全国妇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女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约谈。
《通知》就加强思想引领、开展指导培训、支持促进就业、加强创业扶持等4个方面,推出了若干举措。
要强化市场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涉及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实施联合约谈。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适合男性或男性优先,或者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大多数HR都曾聊到过这个话题,但是他们都统一口径:职场,歧视的一直都不是女性,而是那些因为怀孕就开启摸鱼模式的女员工们。
提前告知女性应聘者,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的因素,应聘者是否怀孕对履行岗位有密切的关系。但注意必须是法律规定对孕妇有影响的岗位,否则这中间的模糊区,也很容易产生争议。
如果女性应聘者在入职前隐瞒已怀孕事实,入职后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这样用人单位的负担就会大大减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孕妇之间的劳动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一些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中指出第四十和第四十一条对三期女员工不具有强制解约的功效,但第三十九条却并未指出。
虽法律和道德具有同样的作用,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若重大过错都能免责,道德也会say no,所以当三期女员工存在重大过错时,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是必须有人来做的岗位,调岗时应与替位者交接好,或协商好等女员工结束哺育期回到公司时还要调回来,给女员工留出工作岗位;与员工协商好,等其调整好心态再调至别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