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总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通过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强本市民营企业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职能作用,促进民营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水平,推动本市律师制度改革落地。
(二)按照“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原则,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自愿报名,经市工商联推荐后,由市司法局确定试点民营企业名单。
(三)试点民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也可选择一家注册地为本市的所属子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结合本市民营企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市民营企业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方案,市司法局会同市工商联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动员部署工作。
(3)按照《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司法局根据市工商联推荐名单确定最终试点企业名单(12月下旬)。
试点企业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市司法局提交公司律师执业申请材料,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执业许可核准,制发公司律师工作证。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和本市《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在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听取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请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同时,为公司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市司法局会同市工商联对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出具相关报告,总结经验和不足。同时,根据试点情况调整试点民营企业范围。
市司法局、市工商联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帮助相关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动试点工作。
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律师协会要加强与试点企业的协调配合,指导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公司律师队伍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各试点企业应当有效担负起对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律师依法依规履职,充分发挥公司律师职能作用。
试点民营企业要按照《公司律师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本单位公司律师出现离开工作单位、不再从事法制工作或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律师任职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检查,发现试点单位对公司律师管理混乱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不再审批增加公司律师,并撤消公司律师试点资格。
各试点民营企业要根据工作运行情况,对公司律师的履职情况、职能作用的发挥和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改善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评并出具报告,既要总结经验,也要直面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为下一步继续推广本项工作打下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