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99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7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5月31日,逾期利息303231.25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673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03231.25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加上2.675%后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0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同心小额再有限公司23%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令由被告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荔园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同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本案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八十二法庭(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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