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天津某企业与第三方公司纠纷案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而为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和使命。

  为贯彻落实习总《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推进会”要求,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工作职能,天津高院继续筛选了第五批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类型涉及刑事、商事和民事案件。

  近年来,天津法院深入做好涉民营企业案件的审理执行工作,引导企业家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促进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发展。天津高院也将继续加强典型案例工作,向社会持续释放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信号。

  2016年9月,原告天津某企业管理中心向第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5000000元。增资后,原告占第三人股份的5%。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王某(第三人的原始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股东签订多份协议,约定:被告王某进行关联交易或从事竞争业务等对原告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按照协议约定的议事规则审议通过,否则视为王某严重违反本合同,其他各方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和适用法律下可得的任何救济,包括有权要求王某回购原告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

  经查,2017年,被告王某未经董事会决议,代表第三人与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收取关联方货款8000000元。

  2018年12月,被告王某在未经董事会同意或全体董事授权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及案外人朱某共同成立第三人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与第三人在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主营业务领域的经营范围相同。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回购原告所持有的第三人的全部股权,返还出资款5000000元,并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及案外人签订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首先,在王某的实际控制下,第三人与关联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开展关联交易,应当视为对相关协议的违反。其次,王某设立第三人的控股子公司,从事与第三人相竞争的业务,亦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虽然王某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各股东进行了说明,但未获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违约,触发了回购条款的约定,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天津某企业管理中心回购股权支付回购款5000000元,并按照7%的年复利标准赔偿损失。

  依法保护企业的财产权利,不仅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稳定企业发展预期,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手段。企业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包括股权。

  本案依法认定作为民营企业的原告所投资企业的原始股东在实际履行增资协议过程中,未经董事会审议,即与关联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并设立子公司从事竞争业务,构成对增资协议的违约,触发了相应的股权回购条款,因此判令违约方回购原告在涉诉企业中的股权,并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本案的审理依法保障了民营企业作为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维护了企业在投资、经营中的诚实信用与信赖保护原则,通过制裁违约行为,保障诚信履约,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犯罪手段上,除直接将企业财产据为己有的侵占行为外,被告人范某某还通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侵害公司财产权益,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据此,本案判决依法追究被告人职务侵占和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通过并处罚金刑加大对犯罪人经济上的制裁,并加强违法财物的追缴和退赔工作,帮助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该案的裁判结果有力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力维护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维护了司法秩序与权威。该案亦警醒广大民营企业应大力加强规范内部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选人用人制度,从制度上降低内部人员侵害企业权益行为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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