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知识点解析「商经法」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章程规定通知期限最低30日,按顺序确定。

  (3)恶意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善意受让人免责;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转让人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具有期限利益的股权不属于瑕疵出资股权,但是,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公司股权的,符合出资加速到期条件时,应就出资不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权转让后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又将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受让人善意取得转让的股权的,原受让人可向原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对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受让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同对外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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