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企业顾问律师。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企业顾问律师。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企业顾问律师。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企业顾问律师。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企业顾问律师。第十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拳打不平,脚踢烦恼,用专业撑起保护伞。——刘强律师。朔州企业顾问律师活动简介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企业顾问律师。第三十九条,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企业顾问律师。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企业顾问律师。**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企业顾问律师。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企业顾问律师。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企业顾问律师。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网络企业顾问律师服务费我们是法律的拥护者,更是您的守护神。——刘强律师。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企业顾问律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企业顾问律师。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企业顾问律师。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企业顾问律师。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企业顾问律师。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企业顾问律师。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企业顾问律师。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企业顾问律师。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顾问律师。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企业顾问律师。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企业顾问律师。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刘强律师。
第四十九条,经理的设立与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顾问律师。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企业顾问律师。(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企业顾问律师。(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企业顾问律师。(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企业顾问律师。(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顾问律师。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合法权益。——刘强律师。网络企业顾问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企业顾问律师。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企业顾问律师。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企业顾问律师。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企业顾问律师。朔州企业顾问律师活动简介
刘强强致力于商务服务,以科技创新实现***管理的追求。刘强律师作为刘强律师现就职于山西梓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 刘强律师,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经济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从业十二年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题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 在刑事案件方面,刘强律师更有着坚实的刑事法律理论基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以缜密的刑辩思维,娴熟的刑辩技巧,雄辩的语言风格,不屈的勇气胆魄,在刑事案件中探寻正义。 在法律顾问方面,刘强律师则尽心尽力,为企业防患于未然,公司资产并购、债转股、公司重组并购、新三板上市、经济合同纠纷、债权资产置换、建筑工程纠纷。同时帮企业把控合同风险、完善劳资人事制度、完好地处理应收账款等,使企业在发展壮大之余亦没有后顾之忧。因此,很多企业对刘强律师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及干练的处事能力给予高度的评价和认同。 刘强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着深厚的法学理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娴熟的实践办案技巧,以专业的态度,用法律技能、真心与汗水为您提供高效的综合法律服务。的企业之一,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继承。刘强律师不断开拓创新,追求出色,以技术为先导,以产品为平台,以应用为重点,以服务为保证,不断为客户创造更高价值,提供更优服务。刘强律师始终关注商务服务行业。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产品价值,是我们前行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