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钢铁换股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第一次提示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钢铁”或“本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股份”)收购请求权 实施公告已于2012年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本提示性公告仅对收购请求权相关 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建议。

  ●2012年2月8日(本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3.45元/股,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为3.44元/股,申报行使 收购请求权的股东将以3.44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该等股 东所获得的现金对价根据规定将按出售股份扣除相关税费,若投资者 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可能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投资者欲了解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详情,应阅读本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的《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 吸收合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全文或摘要。

  ●申报主体: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是指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2年2月8日)收市后登记在册,且在申报日(2012年 2月9日、2012年2月10日、2012年2月13日)履行有效申报程 序的本公司股东。

  ●申报时间:2012年2月9日、2012年2月10日、2012年2 月13日三个工作日的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期 间公司股票停牌。

  ●申报方向:申报卖出;“申报买入”为无效申报。申报有效期内,当天可以撤单,次日开始不得撤回。

  有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东(以下简称“有权股东”)系指除山钢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以外的、于收购请求权股权登记日收市时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除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人外的全体股东,该等股东同 时在申报日成功履行有效申报程序,非有权股东的申报无效。

  2、本公司有权股东收购请求权的申报时间为2012年2月9日至 2012年2月13日连续三个工作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 -3:00,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2)本公司有权股东申报收购请求权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

  (3)若已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被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的,则该部分股份的收购请求权申报自 司法冻结、设定质押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强制扣划发生时无效。

  (4)同一股票账户在申报有效期内可多次申报,有效申报数量为各次申报卖出数量之和,但不超过申报数量上限。

  (5)股份保管:有效申报的股份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9、收购选择权的提供方为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山东钢铁600022)集团有限公司。

  2、有权股东申报前应与质权人或司法机关协商解除质押或司法冻结;清算时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其收购请求权申报属于 无效申报。

  4、股份保管:有效申报的股份将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股东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2、若申报结果显示,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则本公司股票将刊登“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当日恢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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