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纠纷再审律师介绍为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优势,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各地法院也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考核指标,对审判人员贯彻落实诉讼调解加以考核。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包括理论界,谈到诉讼调解一般都指一、二审民事案件的调解,少有提及再审案件的调解。从法律规定的设置来看,再审调解不被看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条至五十二条谈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第八十五条至九十一条和百二十八条讲的是法院调解的操作程序,且为一审的调解程序,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规定有调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在理论界鲜有谈到再审调解的原因。
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是提起案件再审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提起和决定再审的具体程序又有所不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河南经济纠纷再审律师介绍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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